吳川市樟鋪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目錄
(一)基礎信息
(二)社會救助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三)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四)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五)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六)社會保險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七)就業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八)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九)救災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十)農村危房改造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十一)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十二)城鄉規劃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十三)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十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一)基礎信息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 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基礎信息 | 概況信息 | 機構概況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辦公電話、郵政編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永久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機構職能 | 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的本部門法定職能 | √ | √ | √ | |||||||||
3 | 領導分工 | 領導姓名、職務、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 | √ | √ | |||||||||
4 | 內設機構 | 內設機構名稱及主要職責、聯系電話 | √ | √ | √ | |||||||||
5 | 綜合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領導、政府機構、政府文件、規劃計劃、業務工作、統計數據、政務動態、為民辦實事項目、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政府網站 | √ | √ | √ | ||||
6 | 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 歷年街道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每年3月底前公開上年度報告 | √ | √ | √ | ||||||||
7 | 規章文件 | 街道制定的文件(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 | √ | √ |
(二)社會救助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社會救助 | 綜合業務 | 政策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2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3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 | √ | √ | ||||||
4 | 審核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社區公示欄 | √ | √ | √ | |||||
5 | 審批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 | √ | √ | ||||||
6 | 社會救助 | 批準特困供養待遇 | 政策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7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 | √ | √ | ||||||
8 | 審批 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社區公示欄 | √ | √ | √ | |||||
9 | 臨時救助 | 政策 |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10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11 | 審核 | 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社區公示欄 | √ | √ | √ |
(三)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養老服務 | 養老服務通用政策 | 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相關規定 | 制定或獲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2 | 養老服務業務辦理 | 老年人補貼 | 高齡津貼,各項老年人補貼方式;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格式;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制定或獲取補貼政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四)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對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公共法律服務 | 法治宣傳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法律法規資訊;普法動態資訊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 廣東省“七五”普法規劃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轄區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產品 | 樟鋪鎮綜合治理辦公室 | √ | √ | √ | |||||||||
3 | 法律咨詢服務 | 法律法規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綜合治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五)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對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公共文化服務 6 | 公共文化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機構名稱; 3.開放項目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鎮政府文化站/行政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公示欄 | √ | √ | √ | ||||
2 | 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信息 | 《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 | √ | √ | ||||||||||
3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文化館服務標準》 | √ | √ | √ | ||||||||||
4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文化館服務標準》 | √ | √ | √ | ||||||||||
5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文化館服務標準》 | √ | √ | √ | ||||||||||
6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 | √ | √ |
(六)社會保險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登記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登記 | 辦理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時限、辦事時間、辦理機構及地點、咨詢查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2 | 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 |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時間、地點;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就業困難人員 | √ | √ | √ | |||||||||||
3 | 養老保險 |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時間、地點;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4 | 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參保 信息 維護 | 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時間、地點;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5 | 醫療保險 |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 |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時間、地點;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七)就業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就業 | 就業失業登記 | 就業登記、失 業登記及《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 | 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2 | 創業服務 | 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 開發補貼資格初審 | 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3 | 就業困難人員服務信息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受理地點及時間、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4 | 企業(單位)吸 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資格初審 | √ | √ | √ | ||||||||||
5 | 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開發及補貼 | √ | √ | √ |
(八)衛生健康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衛生健康 | 公共服務 | 再生育申請 | 受理地點及時間 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咨詢方式 監督投訴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公共服務 | 農村部分計生家庭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一年一次 | √ | √ | √ | ||||||||
3 | 公共服務 | 出具流 動人口 婚育證 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 | √ | √ | |||||||
4 | 公共服務 | 一、二、三孩生育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 | √ | √ | |||||||
5 | 公共服務 | 計劃生育關系遷入、遷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 | √ | √ | |||||||
6 | 公共服務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一年一次 | √ | √ | √ |
(九)救災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救災 | 備災管理 | 災害信息員隊伍 | 災害信息員工作職責和辦公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國家綜合防災減災 規劃(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應急管理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災后救助 | 救助審定信息 | 自然災害救助的救助對象、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3 | 因災臨時生活救助 | 救助標準、救助名單,包括災民姓名、受災情況、救助金額 | ||||||||||||
4 | 款物管理 | 年度款物使用情況 | 年度救災物資使用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公共服務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農村危房改造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 級 | 街 道 | ||||||
1 | 部門文件 | 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文件 | 文件分類、生成日期、標題、文號、有效性、關鍵詞和具體內容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2 | 政策解讀 | 上級政策解讀 | 著重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及其實施細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3 | 本級政策解讀 | ||||||||||||
4 | 計劃實施 | 任務分配 | 及時公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農戶名單 |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加強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若干問題的通知》等 | 分配結果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公示欄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5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標準 | 農村危房等級評定相關標準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6 | 條件與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申請條件 | 農村危房改造農戶申請條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7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8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標準 | 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門戶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9 | 對象認定 | 危改戶認定程序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門戶網站、公示欄等平臺和辦事大廳、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
10 | 認定結果 | 認定結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 | 辦事大廳、公示欄、便民服務窗口等場所 | √ | √ | √ |
(十一)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財政預決算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預(決)算 | 1.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 ①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②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 2.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公務接待費以及增減變化情況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預〔2016〕143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8〕20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二)城鄉規劃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城鄉規劃 | 規劃許可證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新辦、變更、延續、補證、注銷的辦理情況 | 《城鄉規劃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規劃建設辦公室 樟鋪鎮農業農村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三)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相應領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街 道 | |||||||
1 | 生態環 境 | 概況信息 | 生態環境主題活動組織情況 | 環保公眾開放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參觀環境宣傳教育基地活動開展情況;在公共場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開展生態、環保類教育培訓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 | 《環境保護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生態環境保護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生態環境污染舉報咨詢 | 生態環境舉報、咨詢方式(電話、地址等) | 《環境保護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訪辦法》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樟鋪鎮生態環境保護辦公室 | ■政府網站 | √ | √ | √ |
(十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告知 | 在擬征收土地前,應明確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并予以公開。1.擬征收土地用途;2.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3.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4.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5.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搶栽、搶種、搶建等有關規定);6.聽證權利;〔*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措施〕。 |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在實地啟動擬征收土地工作時,在村公示欄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2 | 征地前期準備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按規定確認后,調查結果予以公開。 1.征收土地勘測調查表;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 〔*土地勘測定界圖件(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圖件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技術處理)〕。 | 《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3 | 擬征地聽證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予以公開。按擬征收土地告知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 〔*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擬征地聽證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公示欄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政府網站 ▲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 √面向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 | √ | ||||||||||||
4 | 征地批準文件 | 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批復文件應予以公開。 1.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指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轉發用地批復文件; 5.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政府網站 ▲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5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據用地批復文件,縣(市、區)人民政府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開。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方式、社會保障途徑等;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要求; 5.救濟途徑。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政府網站 ▲征地信息公開平臺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6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登記 | 征地補償登記匯總表。 〔*征地補償登記前置與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合并進行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征地補償登記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7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開。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與支付方式; 4.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5.農業人員安置具體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7.聽證等救濟途徑;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環節一并公開〕。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 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8 | 征地組織實施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 依申請開展聽證工作的,聽證結果公開。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 1.《聽證通知書》; 2.聽證處理意見;〔*聽證筆錄有關資料〕。 |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①《聽證通知書》應在組織聽證7個工作日前予以公開;②其他聽證公開內容在征地聽證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
9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 | 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在被征地村公告欄張貼,予以公開,張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依申請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 獲得支付憑證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結束后,轉為依申請公開。 | 樟鋪鎮人民政府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體成員 | √ | √ | √ |
注:1.公開內容中標注為“*”標記的,為可選項,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公開渠道中標注為“■”標記的,為征地實施中的公開渠道;標注為“▲”標記的,為征地批準后的公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