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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2023-07-06 10:35:34 來源: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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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5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修訂印發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2022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并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更加便民。現就《辦法》有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2021年6月26日,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部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要求“改革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家庭發展能力”,并明確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2021年12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生育登記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辦人口發〔2021〕21號),進一步提出“本著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服務引領、信息支撐的原則,完善生育登記制度,加強基層服務管理,保障優化生育政策工作,推進提升家庭發展能力,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并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并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優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我省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制定并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辦法》為規范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群眾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它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

       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辦法》對特定名詞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相關附表也做了修改。

        二、明確登記性質與內容,體現便民惠民理念

        本次《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主要表現在對生育登記、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和登記人等概念進行界定和厘清,規定了“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群眾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并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同時,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在保留以往好的經驗做法基礎上,也作了拓展。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

        三、取消審批事項,凸顯法定義務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群,也需要經過審批后才能生育。新《條例》實施后,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補辦。辦理機構也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為提供登記服務,方便群眾,服務群眾。

        四、簡化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辦法》充分體現了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方案》(粵府辦〔2018〕51號)精神,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

        一是減證便民。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本次修改后,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杜絕讓群眾多跑腿的現象,真正體現便民惠民的理念。

        二是就近便民。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后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它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三是創新機制《辦法》明確了政務信息公開(第十六條)、首接責任制(第十七條)、一次性告知(第十八條)、限時辦結(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八條)、委托代辦(第十九條)、告知承諾制(第十五條)等制度,實現辦理生育登記的程序、時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眾,也減輕了基層的負擔。

        四是推行網上辦理。為順應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和便民惠民的服務理念,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五是加強信息互通。除主動登記外,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要求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主動采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并在與當事人核實后,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相關文件: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