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規(guī)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水土保持類)》(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向省水利廳水政監(jiān)察處反映。《裁量基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1月24日
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違法行為(包括傾倒垃圾、渣土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 44021600100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寬比5%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 ||||||||
3. 強行拆除或恢復原狀的預估費用在三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寬比5%以上10%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 ||||||||
3. 強行拆除或恢復原狀的預估費用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
4.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寬比10%以上15%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
6. 強行拆除或恢復原狀的預估費用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寬比15%以上。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
3. 強行拆除或恢復原狀的預估費用在七萬元以上。 |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防洪影響程度為輕微。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傾倒垃圾、渣土50立方米以下。 | ||||||||
3.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危害后果。 | ||||||||
一般處罰 | 1. 防洪影響程度為一般。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傾倒垃圾、渣土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
3. 防洪影響程度為較重。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傾倒垃圾、渣土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
5.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防洪影響程度為嚴重。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傾倒垃圾、渣土500立方米以上。 | ||||||||
3.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
2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違法行為(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 44021600300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內的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在200米以下。 | ||||||||
3. 強行拆除的預估費用在三萬元以下。 | ||||||||
4.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之一,在期限內改正到位。 | ||||||||
一般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在200米以上300米以下。 | ||||||||
3. 強行拆除的預估費用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兩種,在期限內改正到位。 | ||||||||
5.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在300米以上400米以下。 | ||||||||
7. 強行拆除的預估費用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 | ||||||||
8.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之一,在期限未完全改正。 | ||||||||
從重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鋪設跨河、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在400米以上。 | ||||||||
3. 強行拆除的預估費用在七萬元以上。 | ||||||||
4. 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兩種,未在期限內改正的,或者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之一,在期限內拒不改正。 |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xù);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已消除對行洪的影響。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處罰 | 1. 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對行洪的影響。 | 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400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棄置、堆放物體體積50立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棄置、堆放物體占河寬比5%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棄置、堆放物體體積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棄置、堆放物體占河寬比5%以上10%以下。 | ||||||||
3. 棄置、堆放物體體積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棄置、堆放物體占河寬比10%以上15%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棄置、堆放物體體積500立方米以上。 | 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棄置、堆放物體占河寬比15%以上。 |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種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危害后果。 | ||||||||
一般處罰 | 1. 種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 | ||||||||
從重處罰 | 1. 種植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
4 | 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逾期不改正的時長在30天以內。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內。 | ||||||||
一般處罰 | 1. 逾期不改正的時長在30天以上90天以內。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上50%以內。 | ||||||||
從重處罰 | 1. 逾期不改正的時長在90天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50%以上。 | ||||||||
5 |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違法行為 | 44021601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通過驗收。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但未通過驗收。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期限內拒不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拒不申請驗收。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而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 440216036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而開工建設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10%以內。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10%以上20%以內。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 ||||||||
3.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上40%以內。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40%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6萬元以上。 | ||||||||
7 | 未經批準或者未辦理延期手續(xù)建設臨時設施、堆放物品以及臨時占用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的違法行為 | 440216082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未經批準或者未辦理延期手續(xù)建設臨時設施、堆放物品以及臨時占用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 ||||||||
3.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強制拆除的預估費用在6萬元以上。 | ||||||||
8 | 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對防洪的影響。 | ||||||||
一般處罰 | 1.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對防洪的影響。 | 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6萬元以上。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 | ||||||||
9 | 未經批準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的違法行為 | 440216023000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而進行開發(fā)利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對河口灘涂的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一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對河口灘涂的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對河口灘涂造成嚴重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三萬元以上。 | ||||||||
10 | 對河口灘涂開發(fā)利用項目未經同意延期擅自開工建設行為 | 440216019000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而進行開發(fā)利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對河口灘涂的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一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對河口灘涂的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對河口灘涂造成嚴重影響。 | ||||||||
3.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費用在三萬元以上。 | ||||||||
11 | 河口灘涂開發(fā)利用工程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 440216020000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期限內停止使用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工程投入使用時長30天以內。 | ||||||||
一般處罰 | 1. 期限內停止使用,但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未通過驗收。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工程投入使用時長30天以上90天以內。 | ||||||||
從重處罰 | 1. 期限內未停止使用。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工程投入使用時長90天以上。 | ||||||||
12 | 河口灘涂開發(fā)利用項目未按批準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 440216021000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批準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變開發(fā)利用項目的用途、范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影響行洪納潮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嚴重影響行洪納潮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開發(fā)利用單位或個人承擔。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內。 | ||||||||
一般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上50%以內。 | ||||||||
從重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50%以上。 | ||||||||
13 | 擅自改變河口灘涂開發(fā)利用項目的用途、范圍的違法行為 | 440216022000 | 《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批準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變開發(fā)利用項目的用途、范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影響行洪納潮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嚴重影響行洪納潮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開發(fā)利用單位或個人承擔。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內。 | ||||||||
一般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20%以上50%以內。 | ||||||||
從重處罰 | 1. 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完成建設工程進度50%以上。 | ||||||||
14 | 擅自移動、損毀河道管理范圍界樁、標示牌、公示牌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C000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移動、損毀河道管理范圍界樁、標示牌、公示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按要求改正到位,已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按要求改正到位,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5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B000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6 | 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湖塘洼淀,設置水閘、覆蓋河道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D000 |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湖塘洼淀,設置水閘、覆蓋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期限內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已消除危害后果。 | ||||||||
一般處罰 | 1. 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期限內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 | 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6萬元以上。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期限內拒不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
注:對單個違法行為進行裁量時若符合多項適用條件的,按照對應處罰標準較高的確定裁量階次,《裁量基準》中特別注明的除外
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水資源類)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違法行為 | 440216097000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日取地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 | ||||||||
3.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停止取水。 | ||||||||
一般處罰 | 1. 日取地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
3.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水的時間在30天以下。 | ||||||||
4.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表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30%以下。 | ||||||||
5.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下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15%以下。 | ||||||||
6. 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日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
8.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水的時間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 | ||||||||
9.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表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30%以上50%以下。 | ||||||||
10.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下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15%以上25%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日取地表水量在400立方米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日取地下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 | ||||||||
3.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水的時間在90天以上。 | ||||||||
4.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表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50%以上。 | ||||||||
5.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期限內未停止取水,繼續(xù)取地下水的量占設備最大取水能力的25%以上。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2 | 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違法行為 | 440216098000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20%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30000立方米以下。 | ||||||||
3. 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 ||||||||
一般處罰 | 1.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20%以上40%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30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 | ||||||||
3.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40%以上60%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50000立方米以上80000立方米以下。 | ||||||||
5. 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到位。 | 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60%以上100%以下。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80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 | ||||||||
3. 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 | ||||||||
4.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100%以上。 | 處十萬元罰款。 | |||||||
5. 取水量超過批準的取水量100000立方米以上。 | ||||||||
6.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3 |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3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時長在10天以內。 | 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時長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時長在30天以上。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4 |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5000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取水權交易雙方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水許可的,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 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取水工程尚未興建,或者已建但尚未取水。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取水工程日取地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水工程日取地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取水工程日取地表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6000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取用水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限期關閉取水口或者停止運行。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超出限制取水量20%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超出限制取水量20%以上40%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2. 超出限制取水量40%以上60%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超出限制取水量60%以上100%以下。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 | 處十萬元罰款。 | |||||||
3. 逾期拒不改正。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4.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6 |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7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轉讓的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30%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轉讓的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2. 轉讓的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50%以上70%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轉讓的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70%以上100%以下。 | 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轉讓的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100%以上。 | 處十萬元罰款。 | |||||||
3. 逾期拒不改正。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4.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
7 | 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8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改正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如實報送。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改正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
一般處罰 | 1. 改正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報送不完全符合要求。 |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2. 改正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積極配合檢查或提供有關情況不完整。 | ||||||||
從重處罰 | 1. 改正期限內拒不報送或者拒不改正。 |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改正期限內拒不配合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 | ||||||||
3.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8 | 地表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110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在期限內安裝到位并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在期限內安裝到位但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在期限內未安裝到位。 |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 | ||||||||
3.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9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510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在期限內安裝到位并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 |||||||
3. 在期限內安裝到位但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 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在期限內未安裝到位。 | 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 | ||||||||
3.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10 | 地表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違法行為 | 440216111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首次發(fā)現(xiàn)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以首次發(fā)現(xiàn)時間起算,半年內發(fā)現(xiàn)兩次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以首次發(fā)現(xiàn)時間起算,半年內發(fā)現(xiàn)三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一萬元罰款。 | ||||||
2. 地表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 | ||||||||
3.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1 | 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違法行為 | 44021600A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從輕處罰 | 1. 首次發(fā)現(xiàn)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以首次發(fā)現(xiàn)時間起算,半年內發(fā)現(xiàn)二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
3. 以首次發(fā)現(xiàn)時間起算,半年內發(fā)現(xiàn)三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 | 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 |||||||
4.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以首次發(fā)現(xiàn)時間起算,半年內發(fā)現(xiàn)四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 | 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地下水日最大取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 | ||||||||
3. 造成較惡劣的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吊銷取水許可證。 | |||||||
12 |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違法行為 | 44021609900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處罰。 | 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責令限期繳納而未繳納的時間在3個月以下。 | 處欠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拖欠金額占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總額30%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責令限期繳納而未繳納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 | 處欠繳水資源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2. 拖欠金額占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總額30%以上50%以下。 | ||||||||
3. 責令限期繳納而未繳納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 | 處欠繳水資源費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 | |||||||
4. 拖欠金額占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總額50%以上100%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責令限期繳納而未繳納的時間在12個月以上。 | 處欠繳水資源費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2. 拖欠金額占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總額100%以上。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3 |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4000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取水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金額在三萬元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水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40萬立方米以下。 | ||||||||
3. 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取水量在40萬立方米以上60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改正。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水量在60萬立方米以上。 | ||||||||
14 |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違法行為 | 440216511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在規(guī)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已消除不利影響。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預估費用在十萬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預估費用在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 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預估費用在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 |||||||
3. 在規(guī)定期限內采取措施,但未完全消除不利影響。 | 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預估費用在一百萬元以上。 | 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采取措施。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5 | 對開挖達到一定深度或者達到一定排水規(guī)模的地下工程未在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違法行為 | 440216512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逾期不補報,逾期后在10天以內補報。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逾期不備案,逾期后在10天以內備案。 | ||||||||
一般處罰 | 1. 逾期不補報,逾期后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補報。 | 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逾期不備案,逾期后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備案。 | ||||||||
從重處罰 | 1. 逾期不補報,逾期后在30天以上補報或者一直未補報。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逾期不備案,逾期后在30天以上備案或者一直未備案。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6 |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jiān)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違法行為 | 440216513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jiān)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五千元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造成的損失金額在五千元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 ||||||
2. 造成的損失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 ||||||||
3. 采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4. 造成的損失金額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的預估費用在五萬元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造成的損失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 ||||||||
17 | 以監(jiān)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違法行為 | 440216514000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以監(jiān)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xù);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xù)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封井或者回填的預估費用在二萬元以下。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xù),逾期后在10天以內補辦。 | ||||||||
一般處罰 | 1. 封井或者回填的預估費用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 ||||||
2. 封井或者回填的預估費用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3. 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xù),逾期后在10天以上30天以內補辦。 | 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封井或者回填的預估費用在十萬元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xù),逾期后在30天以上補辦或者一直未補辦。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8 | 不配合安裝取水監(jiān)控設施、破壞取水監(jiān)控設施或者妨礙監(jiān)控設施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 | 440216122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不配合安裝取水監(jiān)控設施、破壞取水監(jiān)控設施或者妨礙監(jiān)控設施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安裝。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破壞取水監(jiān)控設施的價值在五千元以下。 | ||||||||
3. 妨礙導致監(jiān)控設施未正常運行的時長在10天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各種欺騙手段試圖逃避安裝。 | 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2. 破壞取水監(jiān)控設施的價值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 ||||||||
3. 妨礙導致監(jiān)控設施未正常運行的時長在10天以上30天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采取推搡、毆打、辱罵等不文明或暴力方式抗拒安裝。 | 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破壞取水監(jiān)控設施的價值在一萬元以上。 | ||||||||
3. 妨礙導致監(jiān)控設施未正常運行的時長在30天以上。 | ||||||||
19 | 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 | 44021610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在期限內停止使用并且按要求改正到位。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擅自投入使用的時長不滿半年。 | ||||||||
一般處罰 | 1. 在期限內停止使用但未按要求改正到位。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擅自投入使用的時長在半年以上不滿1年。 | ||||||||
從重處罰 | 1. 在期限內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改正。 | 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擅自投入使用的時長在1年以上。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20 | 開采地下水導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海水入侵的違法行為 | 440216118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開采地下水導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在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封閉取水工程,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在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封閉取水工程,采取一定措施但仍存在部分危害后果。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在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封閉取水工程,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后果。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在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封閉取水工程,或者因開采地下水導致嚴重危害后果。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1 |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違法行為 | 440216120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開采地下水導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尚未建成,或者已建但尚未取水。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22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qū)開采地下水的違法行為 | 440216121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qū)開采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 | 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 處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 ||||||
2.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 | 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地下水取水工程日取地下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上。 | 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3 | 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應急調度的違法行為 | 440216123000 | 《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執(zhí)行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應急調度的,由作出調度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與水量調度或者應急調度的下泄流量相差20%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 | 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與水量調度或者應急調度的下泄流量相差20%以上40%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 | 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 ||||||
2. 與水量調度或者應急調度的下泄流量相差40%以上60%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 | 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與水量調度或者應急調度的下泄流量相差60%以上。 | 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 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 | ||||||||
24 | 業(yè)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 440216116000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業(yè)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 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 | 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
注:
1.對單個違法行為進行裁量時若符合多項適用條件的,按照對應處罰標準較高的確定裁量階次,《裁量基準》中特別注明的除外;
2. 對本表第2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違法行為”若選擇以取水量作為裁量因素,應同時考量超許可取水的實際水量與比例,并適用其中較低的裁量階次與處罰標準進行裁量
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水土保持類)
序號 | 違法行為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處罰標準 | 實施主體 |
1 |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1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等活動在200立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等活動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2000立方米以上。 | 對個人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2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開墾或者開發(fā)的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每平方米0.5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開墾或開發(fā)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每平方米0.5元以上1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罰款。 | ||||||
2. 開墾或開發(fā)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開墾或開發(fā)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 | 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5元以上2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 ||||||
3 | 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3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采挖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采挖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采挖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采挖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 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4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 | 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4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一般處罰 | 1.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 處每平方米4元以上6元以下的罰款。 | ||||||
2.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處每平方米6元以上8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處罰 | 1.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 處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 ||||||
5 |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 | 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三萬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三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3.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 | ||||||||
6 |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6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3. 產生水土流失的隱患較小。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3. 產生水土流失的隱患較大,或已產生一定的實際水土流失后果。 | ||||||||
4.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十五公頃以下。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十五萬立方米以下。 | ||||||||
6. 產生嚴重的水土流失隱患,或已產生較大的實際水土流失后果。 | ||||||||
從重處罰 | 1. 占地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五萬立方米以上。 | ||||||||
3. 已產生嚴重的實際的水土流失后果。 | ||||||||
7 |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 | 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3. 產生水土流失的隱患較小。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3. 產生水土流失的隱患較大,或已產生一定的實際水土流失后果。 | ||||||||
4.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十五公頃以下。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十五萬立方米以下。 | ||||||||
6. 產生嚴重的水土流失隱患,或已產生較大的實際水土流失后果。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五萬立方米以上。 | ||||||||
3. 已產生嚴重的實際的水土流失后果。 | ||||||||
8 |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 | 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及時組織驗收或按期整改,但仍造成一定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但未及時組織驗收或者按期整改。 | ||||||||
3.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不停止使用,但組織驗收或者按期整改。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不停止使用,也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按期整改。 | ||||||||
9 |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違法行為 | 44021613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采取符合標準的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傾倒數(shù)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 ||||||
2. 傾倒數(shù)量五千立方米以上三萬立方米以下。 | ||||||||
3.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罰款。 | |||||||
4. 傾倒數(shù)量三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 按照傾倒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 ||||||
2. 傾倒數(shù)量五萬立方米以上。 | ||||||||
10 |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逾期3個月以內的。 | 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0.5倍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逾期不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占應繳補償費金額的30%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逾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 | 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 ||||||
2. 逾期不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占應繳補償費金額的30%以上50%以下。 | ||||||||
3. 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 | 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 |||||||
4. 逾期不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占應繳補償費金額的50%以上70%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逾期12個月以上。 | 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2. 逾期不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占應繳補償費金額的70%以上。 | ||||||||
11 | 未根據(jù)實地勘察成果文件進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1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根據(jù)實地勘察成果文件進行編制的; | 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3.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十五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十五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五萬立方米以上。 | ||||||||
12 | 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編制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2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編制的。 | 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3.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十五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十五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五萬立方米以上。 | ||||||||
13 | 440216143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偽造數(shù)據(jù)、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 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占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三萬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占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處十二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三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 | ||||||||
3.占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占地面積十公頃以上。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 | ||||||||
14 | 在禁止設置消納場或者專門存放地堆放渣土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4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堆放渣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采取符合標準的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堆放渣土數(shù)量200立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 ||||||
2. 堆放渣土數(shù)量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
3.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罰款。 | |||||||
4. 堆放渣土數(shù)量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堆放數(shù)量處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 ||||||
2. 堆放渣土數(shù)量2000立方米以上。 | ||||||||
15 |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5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下。 | 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時長在1個月以內。 | ||||||||
一般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時長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 ||||||||
3.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時長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在五萬元以上。 | 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時長在6個月以上。 | ||||||||
16 | 對依法可以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未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guī)范、標準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違法行為 | 440216146000 |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編制或者方案未經批準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處罰 | 1.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長在1個月以內。 | 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2.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 | ||||||||
一般處罰 | 1.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長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 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 ||||||||
3.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長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
從重處罰 | 1. 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時長在6個月以上。 | 處三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造成水土流失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
注:對單個違法行為進行裁量時若符合多項適用條件的,按照對應處罰標準較高的確定裁量階次,《裁量基準》中特別注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