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吳川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吳川市審計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中共吳川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全市審計工作規劃、重大措施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市委和市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設置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市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市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本市審計方案,制定審計指南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湛江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審計局、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市審計局應當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系,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體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第五條 市審計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新聞宣傳、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稿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黨建工作。組織編報部門預算、決算草案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方案,統籌安排資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后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
承擔審計項目計劃統籌,負責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建立計劃動態管理,監督檢查審計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統計匯總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起草審計指南。組織審定審計機關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理審計業務事項。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采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監督檢查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依法糾正或責成違反國家、省和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組織審計市直財政預算撥款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直行政、政法部門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市直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管理的教科文體專項資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三)整改監督股。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起草各類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負責審計回訪工作,調查了解審計人員工作紀律和有關情況,促進審計人員勤政廉政,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嚴守紀律,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市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負責草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文件。
(五)財稅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省和湛江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和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全市政府債務、隱形債務和其他需要關注的債務。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審計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直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務收支。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屬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市對口支援重大項目和資金;組織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七)企業審計股。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直屬資產經營公司下屬的二級經貿企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和資產負債損益審計。負責對相應企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絡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
第六條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正副股級領導職數12名,其中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股長1名、總審計師1名(均為正股級)。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