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14歲少女隱瞞年齡自愿文身,店家可以免責嗎?法院判了
花季少女虛報年齡,
簽訂合約后進行了文身。
不料入學面試時被發現,
求學路受阻。
監護人將店鋪訴至法院,
法院會怎么判?
來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李(化名)來到某理發店,要求老板康某為其提供文身服務??的晨戳丝催@個女孩,詢問道:“成年了嗎?給我看看身份證?!毙±铍S口應答,稱自己已滿18歲,身份證忘記帶了。
康某見小李穿著打扮較為成熟,便沒多想,與其簽署《文身協議》后,開始了文身服務。隨后,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進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費用649元。在此期間康某未對其身份再次進行核實。
文身合約
2024年初,小李在入學面試時被發現身上的文身圖案。小李的父母既震驚又氣憤,想通過激光等手段去除小李身上的文身,共計花費59800元,但收效一般。
清洗三次未有褪色的大片文身
小片文身洗完后留下的傷疤
憤怒的父母找到康某,要求其賠償損失。康某稱小李文身系自愿行為。雙方爭執無果,小李及其監護人將康某經營的理發店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雖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發店應退還649元文身費用。
關于本案侵權責任,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理發店應當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核實身份、年齡情況下,僅根據《文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小李滿18周歲,多次為小李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主要責任;但小李監護人亦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職責,且小李系主動文身并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故理發店對小李損害后果承擔60%賠償責任,小李自身承擔40%。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后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故理發店給小李文身造成的精神損害,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理發店返還小李文身費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復文身費35880元;賠償小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本案中小李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其父母明確對文身行為不同意、不追認,故小李“自愿”消費進行文身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旨在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文身本身屬于有創行為,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皮膚發炎,并伴隨感染風險。而清洗文身是一個長久的過程,完全清除文身而不留疤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會公眾負面評價,還可能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法官提醒: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認真核實各項信息,不能將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協議合同作為“免責符”。家長也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心孩子身心健康,發現有文身的苗頭或現象,及時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導。
來源:湖南高院、沅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