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鍋店回收底油再給顧客食用!店長、店員被判刑
近日,據成都市場監管局
成都高新區銅元局火鍋店
將食用后的鍋底提取
再供顧客食用
法院判決店長及店員行為
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處相關人員有期徒刑、罰金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1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稱高新區銅元局火鍋店涉嫌使用回收油。3月13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成都公安局高新分局,對該火鍋店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經詢問該店廚師以及后廚工作人員,均當場承認存在將顧客食用后的火鍋鍋底油水分離后提取其中紅油,經熬煮后用于制作新的火鍋鍋底供顧客食用的行為。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隨即立案調查,對該店內涉及制作使用回收油的設備進行了查封扣押,并將該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4年9月3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高新區銅元局火鍋店店長及店員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相關人員有期徒刑、罰金,禁止其五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職業,并追繳違法所得。
高新區銅元局火鍋店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鍋鍋底供顧客食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擬作出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終身禁止相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行政處罰。
消費提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費者在選擇火鍋店或其他餐飲服務時,應留意店鋪是否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發現食物顏色或味道異常,及時向店家提出疑問,必要時可向相關部門舉報,保留好消費憑證和食物樣本,以便投訴維權,共同營造良好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對此,你怎么看?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