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時,務必提供真實、正確的個人信息【社保基金反欺詐系列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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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時
禁止提供虛假身份證件辦理社保業務
社會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代發銀行每月支付到您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因此,申領待遇時,請務必提供與本人參保信息一致的正確身份證件和本人準確銀行賬戶信息。禁止提供虛假身份證件辦理社保業務。 出現暫停或終止社會保險待遇情形要及時報告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人死亡或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 1.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通過比對相關部門掌握的信息,發現參保人出現停發社會保險待遇法定情形的將會暫停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可能會出現因數據錯誤導致錯誤停發的現象,如參保人發現被錯誤停發社會保險待遇,請及時聯系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核實后仍然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將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 異議路徑:區號+12345。 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出現前述法定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親屬應當主動向核發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故意隱瞞不報騙取或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將面臨騙保法律責任。 報告路徑:區號+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