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5年1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關背景
為切實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省決定繼續調整提高2024年度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
當前,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人均標準均已位居全國前列,有力的保障了我省有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新冠疫情發生以來,我省持續實施工傷保險階段降費等助企紓困措施,工傷保險費率為全國較低,當期基金持續多年收不抵支,在此情況下我省仍然堅持發揮工傷保險綜合保障機制功能,充分保障了有關人員的生活。綜合統籌考慮當前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水平以及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等因素情況,確定了2024年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額度,調整后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人均標準仍然位居全國前列。
二、文件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
三、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和省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24年度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進行調整,通過調整提高2024年度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更好地發揮工傷保險綜合保障機制功能,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
四、主要內容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傷殘津貼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其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每月加發70元、65元、60元、55元。經定額加發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托底線”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的標準發放;2024年內首次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也執行“托底線”標準,核定的傷殘津貼低于5004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5004元標準發放。
(二)生活護理費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區分為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即: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
普遍調整辦法區分兩類地區分別調整: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級(執行廣州市參數),其2024年度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至2023年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50%、40%、30%比例發放,其中,廣州、深圳、珠海的計發基數分別按13193元、14553元、11156元計算。另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其他地市,統一按照2023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即計發基數按11121元計算)調整發放。在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也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調整發放。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作為特定人員暫不按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在其原享受標準基礎上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加發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確保每名生活護理費享受人員標準均有提高。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三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定額加發10元,但如屬于工亡職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0元。
以2024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該市有多個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托底線”標準。如果經定額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線”標準的,按照“托底線”標準發放。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也執行上述“托底線”標準予以托底調整。
(四)《通知》的相關規定還有哪些?
一是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的,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標準)。
二是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金的補差額計算辦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享受基本養老金低于原傷殘津貼標準的2024年應補差額的具體計算,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其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舉例說明,某某原享受四級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停發了傷殘津貼待遇,其2024年調整后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為5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調整的傷殘津貼應發為6000元/月,那么,2024年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1000元/月。
三是相關長期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