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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8-14 17:54:20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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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交〔2024〕1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公路事務中心、航道事務中心、港珠澳大橋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質量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港航集團: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助力交通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5月17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工作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從事建設項目管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各崗位的工人、從業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等。

  本辦法所稱專控工序,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重點安全控制的施工工序,包括但不限于現澆支架基礎及搭設、滑模和爬模安裝及提升、掛籃安裝及前移、架橋機安裝及過孔(跨)、盾構隧道循環掘進、沉箱出運與安裝、水深10m及以上的圍堰修筑等。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從業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從業單位應當全面推行設計、施工、安全標準化建設,落實技術保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質量監督的項目,履行屬地施工安全監管責任,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委會(以下簡稱“鎮街(園區)”)做好其自主投資建設或者事權下放至鎮街(園區)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的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從業單位尤其是建設單位應當運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進科技手段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區域、部位和設施設備加強監控,優化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管理手段,提升管理的精準化、智慧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行信息化管理,推進系統互聯和數據共享,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效能。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法規標準和科技項目支持等方式,鼓勵和引導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研究與推廣應用,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先進工藝、材料、技術、裝備,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制度,從業單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八條在改善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平安工地”建設、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當載明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標準、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化等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程項目開工及停工后復工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前開展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開工作業。

  第十一條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和大型水運工程項目,建設(代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建設(代建)單位參照以下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一)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建安投資在30億元及以下時,應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安投資超過30億元時,每增加20億應增加1人,一般不超過7人。大型水運工程項目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總人數視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確定,但至少配備2人。

  (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風險因素多、施工難度大的工程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配備標準上予以增加。

  (三)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施工招標前配備到位。項目籌建階段應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前期工作。

  (四)建設(代建)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公路水運工程相關專業人員。

  (五)建設(代建)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持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合同約定等要求設立現場監理機構(以下簡稱“總監辦”),配置不應低于招標文件資格要求的監理人員。

  監理范圍內施工合同總額30億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以及監理范圍內施工合同總額超過10億元的水運工程項目,鼓勵總監辦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包括1名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理范圍內施工合同總額不足30億元的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以及監理范圍內施工合同總額不足10億元的大型水運工程項目,鼓勵總監辦或者駐地辦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安全監理員應當持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公路工程項目和大型水運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鼓勵按照以下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項目部(含專業分包單位)按照以下標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成本管理需求。其中,年產值計劃為5000萬元及以下時應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產值計劃超過5000萬元時每增加5000萬元應增加1名,年產值計劃為2億元以上的應配備不少于5名,且按專業配備。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督促勞務合作單位和班組按照以下標準配備:

  (一)勞務合作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30人以下時,應配備1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在30~50人時,應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在51人~100人時,應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超過100人時,每增加100人,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工程的施工危險程度予以增加。

  (二)班組:班組應配備兼職安全協管員。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鼓勵具有公路工程、水運工程或者安全工程專業相關的人員從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嚴禁挪用。從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廣東省的相關補充規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建設工程招標時,應分別確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計算原則,以總價形式單列作為固定報價,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并分別包含在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中。

  施工單位在工程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在工程實施時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計提,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環節的有關票據憑證資料。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足額專項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理,監理情況應納入監理季(月)報。

  第十七條從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工程項目的從業人員實名管理制度,依法開展從業人員相關信息的采集、審核、報送和管理,并確保從業人員實名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

  施工單位應當全面實行施工作業人員實名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應在廣東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系統上登記,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相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不同性質工作崗位或者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從業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統一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從業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實習學生所在學校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將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合作單位的作業人員及實習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從業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個學時。

  工人進場技能、安全培訓以及實操培訓的學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條 從業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作業前還應當開展崗位風險提示。

  第二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事特種作業或者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全面推行施工組織設計標準化管理,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危險性較大工程、風險等級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施工方案標準化管理。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法規規定在論證審查前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結構受力復核。項目參建單位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專項施工方案經內審合格或者按照論證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后報監理單位進行審批,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同時報備建設單位。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四條  每道專控工序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控工序進行檢查和監控,且必須有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管理、統一指揮。每道專控工序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進行自檢和現場驗收,確保施工工序滿足規定的技術、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分級交底制度,明確安全技術分級交底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批復后、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開展施工技術及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須與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內容一致,并做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簽字確認。

  當公路水運工程危險性較大或者技術較復雜時,應當分級交底。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及施工方案編制人員向參與施工的技術、管理人員以及班組長進行交底,再由施工技術人員或者班組長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當公路水運工程規模較小或者施工技術較簡單時,可由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及施工方案編制人員直接向參與施工的技術、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并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使用前應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進行安全檢驗。

  特種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委托取得相應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并作出記錄、建立臺賬。

  公路水運工程工地用特種設備應當納入施工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自行或者專業單位(廠家)設計、組裝或者改裝的施工掛(吊)籃、移動模架等專用設備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實行清單化管理。設備供應(制造)廠家應當對使用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相關交底記錄資料。

  專用設備設施安裝、使用、拆除作業應當嚴格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時必須有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導,統一指揮,并根據不同設備和作業要求確定危險區域和范圍,地面應當設圍欄和警戒標志。鼓勵運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術手段,或者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專用設備設施使用過程進行監測。

  第二十八條 施工使用的機械設備、設施、船舶、機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配件等應當由施工單位實行清單化管理,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等查驗,無查驗合格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應當結合工程實際設置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在公路水運工程開工前進行統一規劃,并配套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明確安全防護設施的設計、制作(購置)、安裝、驗收、使用、拆除等要求。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制作(購置)、安裝、驗收、使用、維修和拆除等應當與相應工程施工方案同時設計,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

  第三十條施工便道便橋、鋼棧橋、水上作業平臺、大型圍堰、臨時碼頭等大型臨時工程應當進行專門的設計,并按照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施工便道便橋、鋼棧橋、水上作業平臺、臨時碼頭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便道便橋、鋼棧橋、水上作業平臺、臨時碼頭應當滿足通行和安全作業要求,還應當配備臨邊防護、水上救生和消防器材等應急救生設施設備。

  施工便橋、鋼棧橋、水上作業平臺、大型圍堰、臨時碼頭建造和使用過程中應當設置沉降、位移觀測點,并定期監測和檢查維護。

  第三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鋼筋加工廠、拌合廠、預制廠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嚴禁設置在已發現崩塌、滑坡、泥石流、落石、洪水、塌方、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危險區域。

  辦公區、生活區、鋼筋加工廠、拌合廠、預制廠的設置方案應當經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批準,建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自檢報告并申請驗收,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并報建設單位備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結合工程實際建立健全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施工作業點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志標牌應當易于辨認,位置醒目、合理。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安全標志標牌進行檢查、維護,保持清潔醒目、完整無損;若發現標志標牌破損、變形、遺失或缺少時,應當及時修整、更換或者補充。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實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規定定期組織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辨識與評估等工作,并按照安全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降低安全風險。

  設計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設計安全風險評估;建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掌握本項目風險源變化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辨識,并應形成風險清單。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確定不同風險等級的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在風險等級較高的區域設置隔離區或者警戒區、風險告知牌等。

  建設單位應當將本項目重大風險有關信息通過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進行登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五條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本項目的事故隱患。

  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對發現或者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形成隱患清單,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或者治理措施及時治理、整改,防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負責人、治理時限、治理措施,隱患治理完成并通過復查驗收后,由治理責任人簽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過程管理情況,實行隱患排查、登記、治理、核查、銷號閉環管理。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管理體系。

  針對工程項目特點和風險評估情況,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本合同段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其中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應急預案應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組織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告知相關人員緊急避險措施,定期組織演練。

  建設單位要牽頭建立健全內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施工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建立信息共享及應急聯動機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專家庫或者指定工程現場兼職的、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規模和現場消防重點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物資和器材。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施工單位要杜絕集生產、生活、經營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嚴禁將人員住宿場所與加工、生產、倉儲、經營等場所在同一建筑內混合設置;對施工現場臨時用火、用電、用氣的重點部位及爆破作業各環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從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從業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四十條從業單位在建設項目依法設立的管理處、項目部、總監辦等現場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業準則,以及合同文件、授權文件等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負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初步設計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確需縮短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論證結果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參加論證的專家對論證意見及結果負責。其中,初步設計批復確定的工期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還應向初步設計批復單位報備。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完整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以及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與考核評價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項目安全風險辨識與評估,根據評估等級及結果告知各參建單位完善施工組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文件承擔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實地勘察,針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毒有害氣體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說明并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其勘察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加以注明,并提出安全防范意見。依據設計風險評估結論,對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工程部位還應當增加專項設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服務,及時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組織施工,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制定完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流程、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急預案;檢查施工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以及重大風險源安全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核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證書,以及施工機械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到位。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以及其他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監理單位應當填寫安全監理日志和填報監理月報,并由專人負責建立安全監理臺賬,如實記錄安全專項檢查和巡查情況、旁站中涉及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監理指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整改驗收情況、安全生產費用落實情況等,妥善保存有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四十六條依合同承擔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開展工作。所提交的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合同委托方報告。

  第四十七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從業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對相關服務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從業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應當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四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依法如實向項目建設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組織搶救時,應當妥善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施工許可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部位及工程維護管理保障措施等情況。項目中止施工期間,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施工現場內安全防護措施到位,施工部位處于安全穩定狀態,并定期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巡查,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消除,防范次生安全事故。

  中止施工的公路水運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許可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相互存在交叉或者并行施工時,后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技術方案,保障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安全,編制施工險情處置和應急方案,并征詢被交叉(并行)單位意見。正式施工前,相關施工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建立“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定期會議、檢查與處罰”機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責

  第五十一條從業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從業單位還應當向從業人員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從業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有權對本單位、本項目、本崗位等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從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五十三條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遵守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不從事與自身身體狀況不適應工種(環境)的施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按規程操作機械設備,不得違章作業。

  從業人員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以班組為單元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明確和落實班組長、班組成員的權利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作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及獎懲制度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并督促實施;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從業單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定期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或配合事故調查及處理。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等各崗位責任人員的職責由建設單位明確。

  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按規定配足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規范使用;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風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風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組織自救。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職責由施工單位明確。

  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或者參與開展風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風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五)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并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督促相關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并將檢查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本合同段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合同段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或者參與開展風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合同段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風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合同段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組織或者督促落實本合同段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注重行業協同、上下聯動,加強與上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共同推進聯合檢查執法。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

  (三)從業單位在施工場地布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情況;

  (四)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情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活動記錄等工程內業資料的收集、歸檔; 

  (五)安全隱患排查問題的落實整改措施情況。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履行職權,從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并抄告被檢查單位所在的企業法人。 

  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中,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或者專家開展檢查、檢測和評估,所需費用按照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程序要求進行申請。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工程建設安全監管制度,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保障監督檢查、執法裝備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行業監管和行政執法水平。 

  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堅持原則。

  第六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匯總,跟蹤安全風險變化,及時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對于公路水運工程重大安全風險,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從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降低或者控制重大安全風險,避免事故發生。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險情等,均有權如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附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ofd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