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購買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大件運輸許可事后監測研判服務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4〕33號)等文件相關要求,現將本項目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大件運輸許可事后監測研判服務工作。
(二)預算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含稅等費用)。
二、項目服務需求
(一)工作內容
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的跨省大件運輸許可(起運地為廣東省)以及委托各地市審批的部分省內跨市大件運輸許可事后監測研判,通過技術手段和數據分析,將判別出來的可能存在“大車小證”、不按許可收費站入口行駛等數據異常情形進行匯總,從數據異常類型、收費站角度進行分析,形成報告定期報送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并提出工作建議,待相關單位核實后為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撐。
(二)服務要求
跨省大件運輸許可要求對起運地為廣東省的跨省大件運輸許可進行全量監測研判,省內跨市大件運輸許可進行抽查監測,抽查監測服務數量不少于各地市審批省內跨市大件運輸許可總量的5%。按月監測研判上述大件運輸許可的通行行為等信息情況,形成分析報告按季度報送我廳,有必要時協助我廳起草相關材料。在年度數據匯總后形成2025年廣東省大件運輸許可事后監測研判年度報告。
三、項目服務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項目實施中,服務供應商所接觸到的服務采購方任何資料、文件、數據或其他信息以及為服務采購方服務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務供應商均負有為服務采購方保密的責任。未經服務采購方書面同意,服務供應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二)實施期限
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所有內容。
(三)質量要求
工作應符合進度要求,咨詢過程規范,成果符合行業標準,過程記錄完整翔實。
四、資質要求
服務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報價時應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基本開戶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相關資質證明。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報價截止日前6個月內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五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相關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報價方式
服務供應商需將報價材料(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并進行密封,通過郵寄或現場遞交的方式投遞。未按指定地址投遞、逾期送達的投報價材料不予接收。
接收地址: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州市越秀區白云路27號1110室)。
接收聯系人:梁越飛,電話:020-87650898。
六、報價截止時間
2025年5月16日下午17:30。采用郵寄方式的材料送達時間以郵寄查詢系統顯示的簽收時間為準;采用現場遞交方式的材料送達時間以接收聯系人的簽收時間為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大件運輸許可事后監測研判服務工作》評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