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吳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吳川工業園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吳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吳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吳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湛江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修訂)》(湛財資〔20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民團體,以及使用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以下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資產處置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權限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處置事項,并向市財政局報告資產處置情況,規范本部門和所屬單位資產處置行為,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上繳資產處置收入。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辦理資產處置事項,及時將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章 資產處置的原則、范圍和程序
第七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擬處置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展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應按照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資產登記及賬務處理。在事項完成、會議或活動結束后,留用的資產應符合配置標準。
屬于第八條規定需處置的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統一申報辦理相關資產處置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二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第十三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一)對土地、房屋及構筑物、無形資產、股權和貨幣性資產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處置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對上述之外的交通運輸設備、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家具用具等資產,按資產的價值及處置形式確定審批權限:
1.無償轉讓。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資產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2.有償轉讓、置換。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資產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報廢。固定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達到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使用年限可按照附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報廢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資產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4.報損。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資產價值(原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由市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資產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資產處置事項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意見,進入廣東省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系統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提供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審批。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申報程序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核,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對于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專利權、文物等以名義價值入賬的資產,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值按權限進行審批。
(三)處置。經批準后,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相關處置手續。其中:資產無償轉讓的,資產接收方、轉出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資產有償轉讓的,資產轉讓方應當到法定的交易機構或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車輛、涉密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等資產報廢的,資產報廢方應當到法定的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四)備案。主管部門應在資產處置具體工作完成后一個月內,將批復文件、處置情況及處置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行政事業單位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使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審批、報備和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后,應當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同步更新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固定資產卡片信息和相關登記信息。資產處置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中批復文件和處置交易憑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章 無償轉讓
第十九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之間調撥;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級不同部門之間調撥;
(三)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五)經國家、省和市特殊批準的資產調撥。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三)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及需求情況、申請材料;
(四)因單位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劃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五)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相關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六)經國家、省和市特殊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書面告知市財政局和資產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二條 有償轉讓是指以出售、出讓等方式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三條 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四條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主管部門核準后,以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出讓的底價。
第二十五條 有償轉讓應當通過法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
(二)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及同類資產情況;
(三)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五)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八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達到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
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按照國家統一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行業規定的可按照附件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壞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三十二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市財政。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報損的,應提供造成損失的有效證明;
(四)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五)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書;
(六)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經審批同意報廢或報損的資產,國家或省以及市有規定須集中回收處理的,按其規定執行;未有規定的,應通過招投標或競價等方式公開處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七條 資產處置收入按規定扣除相關稅費后,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通過市級非稅收入管理系統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人大和社會監督,確保資產處置依法有序。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情況報告、備案等事項的,市財政局將不定期進行情況通報。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行政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涉及辦公用房和一般公務用車的處置事項,按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資產處置事項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關于黨政機關電子公文系統設備處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對重大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具體由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結
合本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有關規定,在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時細化明確。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實施期限為三年。《吳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吳府規〔2019〕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
此表以財政部《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中的《政府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為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