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解讀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解讀
2010年6月2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7月1日已正式實施,標志著我省應急管理法制建設邁上新臺階,必將為我省爭當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排頭兵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條例》的基本框架
《條例》共分為8章59條,即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
(一)總則部分共10條,主要包括5方面內容:《條例》適用范圍;應急管理體制;應急資金保障;應急產業扶持;應急管理區域合作。
(二)預防和應急準備部分共17條,主要包括5方面內容: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保障(包括應急救援隊伍、物資、避護場所、應急平臺等);應急管理事前制度設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制度、決策風險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勢分析制度等);社會動員機制(包括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社會捐贈、公眾參保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三)監測與預警部分共7條,主要包括3方面內容:信息報送;突發事件監測體系;預警信息發布。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部分共9條,主要包括3方面內容:突發事件處置原則(包括現場指揮官制度等);應急措施(包括應急征用、應急采購、應急運輸、應急資金劃撥等);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五)恢復與重建部分共7條,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恢復與重建措施;應急補償(包括采取應急措施對公民造成損失的補償、突發事件對事發地造成嚴重影響的政策扶持)。
(六)評估與考核部分共4條,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災后評估;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與考核。
(七)法律責任部分共兩條,主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作出規定。
(八)附則部分共3條,主要包括3方面內容: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在應急情況下的授權;跨區域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程序;《條例》實施時間。
二、《條例》規定的主要制度
《條例》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創造性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一)社會動員制度。《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八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九條、三十三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七條、四十九條等規定:企事業單位、公眾要主動向政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參與應急志愿者隊伍和組建專兼職應急隊伍,所有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式,通過應急捐贈、應急征用和補償等手段,建立全方位的社會動員機制。
(二)行政決策及應急管理工作決策的風險分析制度。《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決策和應急管理工作決策的風險分析制度。上級行政機關要求下級行政機關提供重大決策事項、重大建設項目等風險分析報告的,下級行政機關應當提供。
(三)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由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定期對公共安全形勢進行分析,提出應對的建議和對策。
(四)預警信息發布制度。《條例》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我省通過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能夠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五)現場指揮官制度。《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單位、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官的指揮。
(六)信息公開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七)評估與考核制度。《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應急響應結束后,突發事件發生地和受影響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有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