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3〕第72號
被處罰單位:吳川市飛鹿交通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082587123T)
地址:吳川市海濱街道美沃村路口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082587123T
法定代表人:劉亞榮 電話:138****3868
(案由):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對吳川市飛鹿交通服務有限公司拖欠李康文、冼土友等2人工資一案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的事實):經查,你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人冼土友、李康文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工資合計38152.00元的違法行為,我局勞動監察大隊于2023年8月3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你單位限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你單位逾期未進行整改。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你單位逾期未履行工資支付義務,且經我局勞動監察大隊多次督促履行無果。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當事人《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2份、工資確認表1份、2023年5-6月考勤表2份、廣東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2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3〕第72號)及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吳人社監理告字〔2023〕第72號)及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吳人社監理字〔2023〕第72號)及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3〕第72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證明。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小寫:¥10000.00)。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直至自動履行為止,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