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4〕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吳川市聯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上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59219272XH
住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接群眾關于吳川市聯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產項目粉塵擾民的投訴,2024年9月4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吳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社區覃榜村石馬嶺一區的混凝土生產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混凝土生產項目正在生產,原料堆放場露天堆放有原料(砂、碎石),既未密閉,也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現場有鏟車正在鏟砂、碎石,產生較大粉塵。2024年4月接到群眾關于你公司混凝土生產項目粉塵擾民的投訴后,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曾于2024年4月25日到你公司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在20日限期內完成整改。但直至2024年9月4日檢查當天,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引發群眾再次投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和視頻錄像,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2.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吳上進、經理沈**的身份,以及吳上進授權沈**配合我局吳川分局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事實;
3.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4.你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提供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2〕015號)復印件1份、《關于吳川市聯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9〕24號)復印件1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復印件1份、《吳川市聯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攪拌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環保手續辦理的相關情況和環境管理要求;
5.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4日在吳川分局檔案室調取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來電)投訴案件呈批表》復印件2份,證明你公司曾2次因混凝土生產項目粉塵擾民引發群眾投訴的事實;
6.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復印件1份、2024年5月14日的送達回證復印件1份,證明我局吳川分局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的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上述“露天堆放原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3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14號],責令你公司在接到《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已在限期內用帆布對廠區內原料堆放場的原料(砂、碎石)進行覆蓋,堆放場周邊地面未見有明顯散落粉塵。
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吳川分局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4〕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你公司的主要陳述申辯意見為:你公司近二年未曾因同類違法行為被我局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4〕2號]中認定你公司“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次數為2次的依據不足,特請求我局重新審核研判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對你公司“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次數的認定,對你公司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限期改正通知》的行政行為屬依法作出的行政命令,并非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最終法律評價,在對你公司作出本案的處罰前,我局未曾以同一法律、法規或規章條款項對你公司進行查處。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十一條“本《裁量權規定》所稱‘同類違法行為’指以同一法律、法規或規章條款項進行查處的違法行為。”規定,結合現有證據材料,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部分采納,按照“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為2次以下”裁量罰款金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14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2.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和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復查情況;
3.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4〕2號]以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在做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事實;
4.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的《陳述申辯書》1份,證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5裁量標準(“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為2次以下”,罰款“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針對《裁量權規定》中已列明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并確定罰款幅度區間后,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最終罰款數額:(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露天堆放原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按一般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