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4〕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湛江制梁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MA56DCB990
負責人:于目濤
營業場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10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投訴后,到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湛江制梁場位于湛江市吳川市黃坡鎮符屋村東面的制梁項目進行檢查。經查,你制梁場主要產品是混凝土預制梁,原料是砂、碎石、水泥、粉煤灰、水和減水劑,生產工藝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洗車廢水、粉塵、沉淀池尾泥。你制梁場的制梁項目屬于《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中的“C制造業”項下的“30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屬《工業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的工業源普查范圍,該制梁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沉淀池尾泥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現場檢查時,你制梁場*面臨時堆放有沉淀池尾泥,該堆放點未設置棚蓋、周邊區域未設置圍堰;于該堆放點*面發現有多處流失到外環境的已經硬化的白色泥漿,經詢問你制梁場現場負責人,其承認該多處白色硬化泥漿為之前暴雨將沉淀池尾泥沖刷流失到外環境所致。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制梁場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你制梁場名稱和你制梁場負責人于目濤授權現場負責人黃**配合我局吳川分局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事實;
2.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和視頻錄像,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制梁場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3.你制梁場于2024年7月10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你制梁場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4.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0日從檔案室調取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新建廣州至湛江鐵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粵環審〔2019〕471號)》,證明你制梁項目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要求;
5.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制梁場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2024年7月24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向你制梁場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09號],責令你制梁場在15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7月30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制梁場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檢查時,你制梁場已將此前堆放在場區*面的沉淀池尾泥清理完畢,并用綠色遮陰膜對該地塊進行覆蓋;已對流失到外環境的多處已經硬化的白色沉淀池尾泥進行收集,收集的尾泥重約1020千克,全部回收利用,經核算,此次沉淀池尾泥處置費用共計2700元。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吳川分局向你制梁場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10號],告知你制梁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制梁場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制梁場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你制梁場的主要陳述申辯意見為:
1.我局吳川分局檢查發現的受污染區域是你制梁場內的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屬于高鐵建設項目的施工便道及紅線范圍,與被舉報區域不是同一地塊;
2.堆放場地自建場以來一直建有柵欄圍擋、夯土圍堰及硬底化處理,周邊植物生長狀態良好,只是由于防控不到位及天氣原因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流失,暫無監測數據表明上述兩個區域及周邊環境存在環境污染情況;
3.我局吳川分局曾三次改動2024年7月10日對你制梁場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部分修改存在明顯不利于你制梁場的內容,當初在筆錄上簽字只是為了盡快處理完本次環境處罰案件;
4.該村民自今年4月份至今一直在惡意投訴,并曾數次對被舉報地塊大面積噴灑除草劑,造成自家田地大面積枯黃;
5.你制梁場作為國企,積極回應村委會及村民提出的整修水渠、修整道路等訴求,且未收取任何費用,已主動承擔起自身社會義務;
6.按照《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中“6.2 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后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b)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按照法規要求或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的物質。”,此類混凝土廢渣用于場內堆放場地硬化和路基回填使用,符合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要求。你制梁場從事施工活動,服務于廣湛鐵路工程施工項目建設,為工程施工活動,不直接盈利,并非工業經濟活動。
綜上,你制梁場申辯其屬于初次違法,目前暫無證據證明制梁場外流物對周邊環境產生任何影響,且于我局吳川分局檢查發現問題的次日即已完成整改,相關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特懇請我局依法撤銷擬給予你制梁場的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1.投訴只作為線索,投訴與是否處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你制梁場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立案要求即應依法進行立案處理;另外,你制梁場未曾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可以證明受污染區域屬于高鐵建設項目的施工便道及紅線范圍,且是否屬于施工便道及紅線范圍與你制梁場是否曾對該區域實施環境違法行為沒有直接關聯,對第1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2.據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7月10日對你制梁場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照片載明,你制梁場將沉淀池尾泥臨時堆放在廠區*面,該臨時堆放場所未設置棚蓋,未設置圍堰,上述筆錄與照片均有你制梁場現場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由現場照片中可見,流失于外環境的沉淀池尾泥所覆蓋的區域無植物生長,且你制梁場在聽證申辯中自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防控不到位,對第2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3.筆錄載明的內容客觀、屬實,有你制梁場現場負責人在筆錄上的簽字、蓋章即表示已知曉并且認同所載內容,修改筆錄是基于筆錄的規范性要求,對第3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4.投訴只作為線索,投訴的性質正當與否與是否立案處罰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執法人員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你制梁場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即應依法立案查處,對第4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5.你制梁場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值得提倡,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對第5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6.經查,你制梁場的制梁項目屬于《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中的“C制造業”項下的“30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屬《工業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的工業源普查范圍,其生產活動為工業生產活動。你制梁場在生產過程中將沉淀池尾泥直接堆放在廠區*面一片未設置棚蓋、未設置圍堰的區域內,且在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制梁場即使已經停工、料倉空置,該區域內的尾泥仍長時間堆放未作任何處置,致使部分尾泥流失至外環境,故你制梁場并未依照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不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6.2 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后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b)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按照法規要求或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的物質。”的規定。對第6項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你制梁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和《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規定不予處罰事項。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攪拌站項目也曾因沉淀池尾泥貯存場未設置棚蓋、未硬底化被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另,根據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對你制梁場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你制梁場于2024年5月已在該臨時堆放點堆放沉淀池尾泥,且未采取措施造成尾泥流失,直至2024年7月11日才將此前堆放在場區*面的沉淀池尾泥和流失到外環境的沉淀池尾泥進行收集處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綜上,你制梁場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你制梁場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09號]1份和2024年7月24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責令你制梁場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2.你制梁場于2024年7月25日提交的《關于沉淀池尾泥的整改情況報告》,證明你制梁場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涉案工業固體廢物的重量及處置費用;
3.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制梁場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復查情況;
4.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10號]1份、2024年8月19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做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制梁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制梁場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的事實;
5.你制梁場于2024年8月23日提交的《聽證申請書》1份、《聽證會附件證據》1份,證明你制梁場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的事實;
6.你制梁場于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聽證授權委托書》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聽證會觀點》1份、《證明》1份,于2024年9月12日聽證會結束后當天補充提交的《*********施工總價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補充說明》1份、湛江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訴求擬辦件復印件7份、湛江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處理答復復印件2份、黃坡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你制梁場書面委托黃**、耿**為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我局舉行的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就相關案情進行陳述申辯,于聽證會結束后當天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事實;
7.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湛(吳)環罰聽通字〔2024〕8號]1份、2024年8月30日送達回證1份、2024年8月28日聽證會公告1份、2024年9月12日行政處罰聽證筆錄1份,證明我局依法公開舉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7裁量標準(“裁量起點”裁量權重1/3;“涉及量:3噸以下”裁量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5天以上”裁量權重1/4;“所在區域: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整改情況: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響”裁量權重0%,裁量權重合計7/12;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所需處置費用×3倍=7/12×10萬×3倍=17.5萬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制梁場“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流失”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17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制梁場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制梁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