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4〕第147號
被處罰單位:東莞市恒置院墅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MABX692C5G)
地 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松山湖大道寮步段25號609室
法定代表人:古銘光 電話:186****6843
?。ò赣桑宏P于黃土高等11人投訴東莞市恒置院墅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吳川李府建設項目工人工資一案。
?。ㄕJ定的事實):經查,你單位作為吳川李府住宅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工程停工后;你單位存在拖欠該項目黃土高、鐘養、李楊興、黃永強、李康喜、黃華軒、陳李福、陳日庚、李興珍、梁華貴、黃振新等11名工人工資合計76047.80元的違法行為。我局已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47-1號),但你單位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經我局多次督促履行無果。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47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1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6份;企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主體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12份;《欠薪情況承諾書》11份;《情況說明》1份;《鄉墅建筑施工合同書》2份;銀行流水20份;微信聊天記錄9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47-1號)及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47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條第一款,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小寫:¥6000.00)。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