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順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4〕第123號
被處罰單位:珠海市政順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402MAC2GEM651)
地 址:珠海市香洲區景蓮街32號5棟2單元602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唐月梅 電話:138****0126
(案由):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對關于李彪等26人投訴珠海市政順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拖欠吳川冠軍城一期住宅園林景觀綠化及室外排水管網工程項目園林綠化班組工人工資一案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的事實):經查,你單位作為吳川冠軍城一期住宅園林景觀綠化及室外排水管網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后,你單位存在拖欠該項目園林綠化班組李彪、李旭鋒、陳華土、楊戈沙、蔡文敏、曾康弟、曾燕娟、常觀帝、陳華翠、陳亞女、陳亞有、陳志欽、郭學德、林華妹、凌華生、凌曉梅、龍亞安、麥土弟、龐觀保、譚小霞、楊麗、陳上有、易程賢、麥惠強、麥亞炳、麥上蘭等26名工人工資合計533757.25元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責令改正逾期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23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份;營業執照1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10份;企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主體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31份;送達地址確認書2份;用工情況說明26份;工人工資發放表26份;甲方匯款記錄3份;工資匯總表2份;材料及包工目錄1份;《吳川冠軍城一期住宅園林景觀綠化及室外排水管網工程施工合同》1份;公司情況說明3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23-1號)及送達回執和送達圖片;《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23號)及送達回執和送達圖片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第一款,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小寫:¥19000.00)。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