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和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
吳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裝服務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CWKX98XU):
我局查處關于余俊、黃自香等2人投訴吳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裝服務部拖欠員工工資一案,因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劉亞榮拒不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調查,且我局無法與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劉亞榮取得聯系,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劉亞榮處于去向不明狀態,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吳人社監催告字〔2023〕第170號)。責令你單位足額支付余俊的工資2550.00元以及加付賠償金1275.00元,共計3825.00元;足額支付黃自香的工資2000.00元以及加付賠償金1000.00元,共計3000.00元。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日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上述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地址:吳川市海濱街道海濱二路 郵編:524500
聯系人:陳志浩、黎贊 聯系電話:0759-5586821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
2024年8月13日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吳 人社監催告字〔2023〕第170號
被催告人:吳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裝服務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CWKX98XU)
你單位因無故拖欠工人余俊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工資共計2550.00元、拖欠黃自香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工資共計2000.0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吳 人社監理字〔2023〕第170號)。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覺履行上述決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 吳川市海濱街道海濱二路 郵編: 524500
聯系人: 陳志浩、黎贊 電話: 0759-5586821、5586851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