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4〕第101號
被處罰單位:吳川市梅菉番茄市集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地址(住所):湛江市吳川市梅菉街道沿塘路大塘公園南側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D6XW0E8H
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李小明 電話:138****9703
(案由):關于黃榮彪、史曉鋒、張偉荻等19人投訴吳川市梅菉番茄市集餐飲店(個體工商戶)拖欠員工工資一案。
(認定的事實):經查,你店存在無故拖欠楊呈惠、余雷環、陳慶華、黃海波、蔡景炎、黃榮彪、宋浩、盤玉光、杜曉敏、符友和、陳水仙、梁春蘭、林景婷、邱言美、史曉鋒、史志聰、張偉荻、林樹彪、何致琳等19名員工工資共計164186元的違法行為。我局已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店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01-2號),但你店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書的要求進行改正,且經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店留置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01號),但你店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店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10份、企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主體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20份、《吳川市梅菉番茄市集餐飲店拖欠員工工資明細表》1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01-2號)及文書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01號)及文書送達回執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你店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你店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店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肆仟元整(小寫:¥4000.00)。
你店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直至自動履行為止,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店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