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4〕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東天銳節能環保玻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5517170671
法定代表人:羅超
住所:吳川市黃坡鎮吳川華昱產業轉移工業園如意路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3月27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廣東天銳節能環保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吳川市黃坡鎮吳川華昱產業轉移工業園如意路6號的鋼化玻璃、夾膠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建設項目進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經查,該項目生產工藝為“原料(玻璃)→********→成品→入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廢水(冷卻水)、廢氣、固廢、噪聲;根據《關于廣東天銳節能環保玻璃有限公司鋼化玻璃夾膠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4〕2號]要求,該項目生產產生的清洗廢水和沖洗廢水必須通過冷卻水循環水池加以收集處理后循環使用,生活污水通過無動力地埋式生活污水一體化處理裝置處理后經園區污水管網排入黃坡鎮污水處理廠;項目生產時產生的玻璃邊角料、破碎玻璃、磨邊粉末和生活垃圾必須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妥善處理。但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廠房外污水處理站旁壓濾機下方堆放有經壓制后的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壓濾機周邊區域未設置棚蓋、圍堰、導流槽,部分含水污泥(玻璃渣)經廠區內部道路流失到廠區東面的荒地,廠區東面荒地堆積有肉眼可見的呈淡黃色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名稱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羅超授權經理祝**配合我局吳川分局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事實;
2.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和視頻錄像,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3.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4.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鋼化玻璃、夾膠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3月27日調取的《關于廣東天銳節能環保玻璃有限公司鋼化玻璃夾膠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4〕2號]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環保手續辦理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
5.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固廢臺賬復印件,證明****公司、****公司向你公司銷售密封膠、玻璃和對密封膠包裝物、玻璃碎片、玻璃渣進行回收的事實;
6.我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05號],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對流失在廠區東面荒地的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進行回收處置。2024年5月8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F場檢查時,你公司已為廢水處理設施及壓濾機設置棚蓋,在壓濾機周邊設置圍堰、導流槽,將污泥壓濾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導流至廢水處理池重新進行處理;組織員工對此前流失在廠區東面荒地的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進行清理、收集,共收集到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98.7公斤并交由****公司回收處理,經核算,此次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處置費用合計202.04元。
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未提交陳述申辯書。
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申請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申請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經核,你公司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條件,你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湛江日報A04版刊登《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和環保守法的承諾。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4〕005號]1份、2024年4月22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2.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5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提供的參與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清理、收集工作的工人近三個月的工資發放記錄、上班考勤記錄,證明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復查情況、你公司的整改情況以及對你公司廢水處理污泥(玻璃渣)處置費用的調查情況;
3.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8號]1份、2024年5月21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的事實;
4.你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提交的《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申請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和整改情況資料,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4年5月25日《湛江日報》1份,證明你公司主動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和我局復核情況,以及你公司登報道歉、公開承諾守法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7裁量標準(“裁量起點”裁量權重1/3;“涉及量3噸以下”裁量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5天以上”裁量權重1/4;“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整改情況為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響”裁量權重0%,裁量權重合計7/12;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處置費用×3倍=17.5萬元),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第二點第二項“(二)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擬罰款金額的40%降低處罰:……2.涉非法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的環境違法行為,按告知擬處罰款金額(17.5萬元)的40%降低處罰,即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