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4〕第112號
被處罰單位:廣東廣宇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湛江市吳川市黃坡鎮325國道與塘企一級公路交匯處01號廠房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MA54QD2429 法定代表人:鐘漢武 電話:133****1112
(案由):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對你單位拖欠陳觀娣、李久斌等12名工人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工資共計人民幣116472.00元工資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的事實):經查,廣東廣宇玻璃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者備案手續。2.用工管理臺賬未按規定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我局已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單位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12-1號),但你單位逾期未進行整改,經我局勞動監察大隊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12號),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112-1號)及文書送達回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112號)及文書送達回執、企業信息及相關當事人身份證明18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7份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版),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第一項;《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五十四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對你單位用工管理臺賬未保存兩年的問題,擬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小寫:¥3000.00);2.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為12名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者備案手續,擬處罰款人民幣壹仟貳佰元(小寫:¥1200.00);以上兩項共擬處罰款人民幣肆仟貳佰元(小寫:¥4200.00)。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直至自動履行為止,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