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
東莞市葉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C2F4MJ93):
我局查處關于東莞市葉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拖欠吳川市振文鎮新安村鄉村振興項目吳木水班組工人工資一案,因我局無法與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葉洋生取得聯系,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葉洋生處于去向不明狀態,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吳人社監理字〔2024〕第58-2號)。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日即視為送達。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吳川市海濱街道海濱二路 郵編:524599
聯系人:陳志浩、黎贊 聯系電話:0759-5586821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
2024年6月24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吳 人社監理字〔2024〕第58-2號
被處理單位:東莞市葉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C2F4MJ93)
地 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赤崗南坊三巷18號201房
法定代表人:葉洋生 電話:159****2567
(案由)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對寧廣輝、彭康上、伍思松、彭軒弟、劉土旺、戴水華、吳亞文、何鄧家、薛亞金等9人投訴惠州市廣信誠建實業有限公司拖欠吳川市振文鎮新安村鄉村振興項目吳木水班組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工資合計64067.00元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的事實) 經查,你單位作為吳川市振文鎮新安村鄉村振興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將該項目工程分包給惠州市廣信誠建實業有限公司,因你單位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拖欠該項目吳木水班組寧廣輝、彭康上、伍思松、彭軒弟、劉土旺、戴水華、吳亞文、何鄧家、薛亞金等9名工人工資共計64067.00元。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58-3號),責令你單位限期足額清償上述9人被拖欠的工資,但你單位逾期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吳人社監理告字〔2024〕第58-2號),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份、當事人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11份、身份證復印件12份、《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確認表》1份、《農民工工資發放明細表》1份、《工程開工令》1份、《項目聯營協議》1份、《振文鎮新安村項目工程清單》1份、《鄉村振興項目施工協議書》1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58-3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吳人社監理告字〔2024〕第58-2號)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給予下列行政處理:責令你單位限期足額清償上述9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共計人民幣陸萬肆仟零陸拾柒元整(小寫:¥64067.00)(拖欠工人工資明細表附后)。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