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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4-04-16 10:15:03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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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吳)環罰字〔202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謝康弟:

  身份證號碼:****************

  住址:廣東省吳川市**************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9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龍公司”)位于吳川市王村港鎮米樂、新梅、覃寮村委會沿海一帶的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根據該項目的環評報告,該項目主要由建設**棟高層住宅樓和相關配套生活用房及設備組成,于20**年**月開工建設。現場檢查時,該項目有**棟樓房已建成,其中有**棟樓房約**戶已于20**年**月交付使用,常住住戶約**戶,需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只建成主體的**%,還未投入使用。經查,你是鼎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已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取得我局吳川分局的審批(吳環建〔2019〕39號),后因該項目配套的地埋式污水處理站改為建設非地埋式污水處理廠,該公司重新編制了鼎龍灣**污水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并取得了我局吳川分局審批(吳環建〔2021〕14號)。但截止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廠還未建成,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已部分交付使用,有生活污水產生并積存在污水管網和沙井內。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你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的直接責任人,是對該公司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的人員。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對鼎龍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25號],責令該公司在接到《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處理建設項目產生的廢水。2023年12月6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進行復查。現場檢查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廠正在建設,還未驗收和投入使用,污水管道已鋪設至污水處理廠附近,還未接通使用。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吳川分局2023年10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復印件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現場檢查照片復印件和視頻錄像,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復印件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鼎龍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2.鼎龍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委托函復印件1份,證明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名稱,以及你(謝康弟)和受委托人林**的身份;

  3.你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的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4.鼎龍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關于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1份、《關于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9〕39號)復印件1份、鼎龍灣**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1份、《鼎龍灣**污水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吳環建〔2021〕14號)復印件1份,證明鼎龍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及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環評手續辦理相關情況;

  5.鼎龍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收樓明細表復印件1份、長住明細表復印件1份,以及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2日提取的《關于鼎龍海洋王國生活污水處理的申請》復印件1份,證明鼎龍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已部分交樓、有住戶入住并有生活污水產生的事實;

  6.鼎龍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水表照片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的用水量情況;

  7.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25號]復印件1份、2023年11月16日的送達回證復印件1份,證明我局責令鼎龍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8.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復印件1份、現場檢查照片復印件,鼎龍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提供的廢水運輸處理臺賬復印件1份、《海洋王國污水處理站剩下未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復印件1份及相關照片復印件,證明我局對鼎龍公司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復查以及該公司的整改情況;

  9.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我局吳川分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2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決定,并明確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經你和鼎龍公司申請,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上,鼎龍公司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1.鼎龍公司的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的行為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的未驗收先投入使用的情況,該公司的建設污水處理配套設施是鼎龍灣**污水處理廠項目,該項目已于2021年得到我局吳川分局批復同意建設,系為處理鼎龍灣旅游度假區的污水而設置,是屬于降低污水負荷的環保工程,而該配套設施至今未使用;

  2.鼎龍灣海洋王國屬于特殊保交樓項目,該項目污水處理站建設進程滯后是由于合同期到了,根據吳川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達到可以使用的條件后先向業主交付,并逐步完成各單項驗收流程;為確保完成交付任務且收樓業主正常使用,該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局吳川分局遞交了《關于鼎龍海洋王國生活污水處理的申請》,明確因鼎龍灣**污水處理廠項目未建成,申請將海洋王國常住業主產生的生活污水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該申請已經征得我局吳川分局批復同意,并要求該公司做好管控;

  3.目前海洋王國常住業主**戶,用水量較少,每日均根據上述批復,安排吸污車將產生的污水抽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上述污水處理的數量每日具有登記記錄。上述排放處理,未造成損害環境的后果,也已盡企業最大的努力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

  4.為了不使用未驗收的鼎龍灣**污水處理廠項目而又需要應付已入住使用的業主排污需求,該公司向我局吳川分局申請,由該公司自費使用吸污車抽吸后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這個經我局吳川分局同意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方式,實際上是為避免違反未驗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應急措施,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急安排,將此行為理解成配套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使用、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原則,明顯與事實不符,我局應當撤銷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處罰的處理。

  你的受托人在聽證會上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1.同意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

  2.你并沒有作為該污水處理項目的實際決策人,沒有參與到該項目的決策,該處罰不應該對你個人做出。

  經復核,我局認為:1.關于鼎龍公司提到的“該公司的建設污水處理配套設施至今未使用,不屬于未驗先投”的意見,根據《關于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吳環建〔2019〕39號)的第四項,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該項目投入使用時,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顯然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的未驗收先投入使用的情況,該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該公司提到的“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屬于特殊保交樓項目,該項目污水處理站建設進程滯后是由于合同期到了,根據吳川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達到可以使用的條件后先向業主交付,該公司提交的《關于鼎龍海洋王國生活污水處理的申請》已得我局吳川分局同意”的意見,要求保交樓是政府在正常履行監管職能,履行合同約定是該公司的法定義務,不能成為該公司的違法理由;而關于該公司提到的《關于鼎龍海洋王國生活污水處理的申請》,是該公司在我局執法人員到該項目檢查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向我局提交的,且是該公司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環境而采取的應急措施,與我局對該公司海洋王國建設項目“未驗先投”行為的認定無關聯,該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3.同上,關于該公司提到的“該項目污水已經嚴格按照我局吳川分局批復意見,每日安排吸污車抽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未造成環境損害后果”的意見,用吸污車將產生的污水抽吸后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是該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后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環境而采取的應急措施,與我局對該公司海洋王國建設項目“未驗先投”行為的認定無關聯。該公司“未驗先投”違法行為并非以行為對環境是否造成實質影響作為構成要件,這一違法行為的實施侵害了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這一環境保護監管制度,破壞了環境保護管理秩序,產生了管理制度上的危害后果。對該項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4.關于該公司提到的“目前該公司使用吸污車將污水抽吸后運往濱江污水處理廠處理,是經我局吳川分局同意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方式,實際上是為避免違反未驗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應急措施,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應急安排,將此行為理解成配套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使用、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原則,明顯與事實不符,我局應當撤銷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處罰的處理”的意見,我局認為該公司目前采取的使用吸污車將污水抽運到污水廠處理的應急措施是該公司實施“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被我局查明并發出責令改正決定書后采取的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環境的應急措施,并非為避免違反未驗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應急措施,你局未驗先投違法行為持續至今仍未改正,應急措施不能替代該公司應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另,《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中“免處罰清單”序號第21項規定“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同時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1)首次違法;(2)無超標排污,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污,且所涉污染物不屬于A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3)投入生產運營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或超過3個月但配套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或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危害后果輕微的;(4)現場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5)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產設施等措施,使建設項目保留的生產工藝及其內容均符合豁免環評手續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要求)或者自行關閉(符合“兩斷三清”要求)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或者屬于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的除外。”該公司實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時間持續較長,至今已一年仍未改正,顯然不符合不予處罰的規定。

  5.關于你的聽證受托人提到的“你本人并沒有作為該污水處理項目的實際決策人,沒有參與到該項目的決策,該處罰不應該對你個人做出”的問題,在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16日對你本人做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中,根據你的答復,你是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鼎龍灣海洋王國組團建設項目的直接責任人,這份筆錄有你的親筆簽字并蓋有吳川市鼎龍置業有限公司的公章,該項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我局不采納你的申辯意見。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4〕2號]1份、2024年1月4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做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的事實;

  2.你于2024年1月5日提交的《聽證申請書》1份,證明你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的事實;

  3.你于2024年1月24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你書面委托林**、阮**為受托人,代為參加我局舉行的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的事實;

  4.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湛(吳)環罰聽通字〔2024〕2號]1份、2024年1月15日送達回證1份、2024年1月22日聽證會公告1份、2024年1月26日行政處罰聽證筆錄1份,證明我局依法公開舉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裁量標準(對個人限期內改正的“裁量起點”裁量權重25%,“項目環評報告表”裁量權重0%,“未排放污染物”裁量權重0%,“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裁量權重6%,“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裁量權重6%,“近兩年同類違法行為1次”裁量權重0%,“配合調查”裁量權重0%,裁量權重合計37%;限期內改正的罰款金額=限期內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萬=37%×20萬=7.4萬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柒萬肆仟元整(¥74,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