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 人社監罰字〔2024〕第9號
被處罰單位:廣東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湛江市興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市霞山區人民大道中7號之三興順華庭商住樓三層02號商場A1-A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00194578344D
法定代表人:陳源 電話:0759-2838929
(案由):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對吳川市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捆綁打包PPP項目拖欠工人工資一案進行立案調查。
(認定的事實):經查,你單位作為吳川市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捆綁打包PPP項目專業分包單位,將項目勞務分包給不具備工程承包資質和勞動用工資質的自然人陳良杰、王璽、陳景文、陳樂元、寧偉鈞、彭桂華等人,并存在無故拖欠陳成恒、李城鑫、梁郁濤、梁彬、王木興、蘇世杰、李華榮等93名工人工資共計3056960.00元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責令改正逾期未進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9號),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3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44份;《工人工資確認表》7份;《班組勞務分包合同》6份;《勞務工人員考勤表》5份(2023年7-11月);《項目欠薪情況說明》2份;《吳川市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捆綁打包PPP項目勞務工資匯總表》1份;《電話回訪情況》1份;各班組欠薪情況說明及對應工資發放表、支付憑證6份;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給乙方的支付憑證1份;《吳川市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捆綁打包PPP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企業、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主體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105份;用工圖片104份;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70份;工人提供的工資銀行流水19份;欠薪情況說明57份;工人提供的考勤記錄表7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吳人社監改字〔2024〕第9-10號)及送達回執和送達圖片;《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吳人社監罰告字〔2024〕第9號)及送達回執和送達圖片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第一款,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我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小寫:¥19000.00)。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轉賬須知》),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吳川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吳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