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富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2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富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7510618834
住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吳川市王村港鎮王村港路85號印刷品加工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沒有開工生產。經查,你公司印刷品加工項目有*個生產車間,分別為注塑車間(生產塑料瓶蓋)和印刷車間(印刷塑料標簽),其中印刷車間在印刷時產生的污染物為VOCs廢氣和廢棄油墨桶(廢物類別:HW49,廢物代碼:900-041-4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的規定,你公司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但截至2023年10月19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仍未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023年11月9日,我局吳川分局對你公司發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21號),責令你公司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立即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我局吳川分局備案。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印刷品加工項目進行復查。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已2023年11月15日于向我局吳川分局報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在期限內完成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名稱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起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
3.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銷售發票復印件1份、《工業固體廢物回收協議》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1份,于2023年9月12日提供的2023年油墨用量記錄臺賬復印件3份、2023年廢油桶轉運記錄臺賬復印件3份、2023年《工業固體廢物回收轉移聯單》復印件6份,證明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墨桶(危險廢物)的事實;
4.我局吳川分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的《吳川市富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竣工環保驗收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5.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21號)1份、2023年11月9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6.我局吳川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和視頻錄像,證明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復查情況;
7.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提供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的事實;
8.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和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吳川分局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3〕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3〕8號)1份、2023年12月1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6裁量標準的規定(違法行為:未按規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整改情況: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針對《裁量權規定》中已列明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并確定罰款幅度區間后,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最終罰款數額:(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按一般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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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