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消防救援大隊關于消防行政執法委托執法的公告
為健全基層消防管理體系,加強基層消防管理隊伍建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相關規定,推進落實《消防救援局關于大力推進基層消防監管力量建設的通知》相關工作,吳川市消防救援大隊決定將有關行政執法權委托吳川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委托單位:吳川市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委托單位:梅菉街道辦事處、海濱街道辦事處、博鋪街道辦事處、塘尾街道辦事處、大山江街道辦事處、吳陽鎮人民政府、黃坡鎮人民政府、振文鎮人民政府、塘綴鎮人民政府、樟鋪鎮人民政府、淺水鎮人民政府、長岐鎮人民政府、蘭石鎮人民政府、覃巴鎮人民政府、王村港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項:
(一)委托執法范圍
在本區域內對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及居住出租房經營、使用者遵守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執法。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區級消防救援部門的名義對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1)監督檢查權。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本區域內對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單位(場所)和個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行使監督檢查權。對消防安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或者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權。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失效前一個月,由委托機關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需繼續委托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簽委托協議。對委托協議書有調整需求的,由委托雙方共同商議決定。委托期間因法律依據調整、執法體制改革等原因導致委托機關無法繼續委托的,本委托書自動終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