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振文豪達廢舊金屬回收站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1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振文豪達廢舊金屬回收站:
經營者:楊觀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CCQKKT0J
經營場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我局吳川分局行政審批和環境監測輻射股移交的線索,2023年8月14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吳川市振文鎮水口渡開發區錦裳制衣廠旁袁添祥廠房的吳川市振文豪達廢舊金屬回收站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項目已完成設備安裝,已安裝2臺破碎機、2臺水洗振床機、2臺脫水機、1臺剝皮機和1臺砂輪機,還未投入生產,已建有廢水治理設施(四級混凝沉淀池)。經查,你回收站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二十九項“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序號85“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1;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2”的“有色金屬廢料與碎屑、廢塑料”,依法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回收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編制完成,于2023年5月22日向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但你回收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還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就擅自于2023年6月5日開工建設,在現有廠房內開始安裝生產設備。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對你回收站發出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19號],責令你回收站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你回收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2023年8月30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回收站建設項目進行復查,該項目已停止安裝生產設備,未見開工生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回收站名稱以及你回收站經營者楊觀金、被委托人鄭*桂的身份;
2.我局吳川分局行政審批和環境監測輻射股于2023年8月11日移交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環境違法案件移送表》,證明本案案源;
3.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吳川市振文豪達廢舊金屬回收站建設項目投資一覽表》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你回收站建設項目投資額;
4.我局吳川分局于2023年8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4張和光盤1張(內含視頻),證明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回收站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5.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回收站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6.我局吳川分局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吳川分局向你回收站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3〕7號],告知你回收站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回收站未依法提出陳述和申辯。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3〕7號)1份、2023年9月13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回收站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1裁量標準(“裁量起點”“裁量權重20%、”“報告表類”裁量權重0%、“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設備安裝階段”裁量權重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裁量權重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裁量權重0%、“配合調查”裁量權重0%,裁量權重合計25%;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建設項目總投資30萬×5%=3750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回收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回收站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