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1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吳言坤
住所: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不予公示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5月10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樟鋪鎮積美村的廣湛鐵路站前九標項目經理部二分部攪拌站項目進行檢查。經查,該攪拌站生產工藝為“砂、碎石、水泥、粉煤灰→計量→攪拌→混凝土運輸車→外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廢水、粉塵、尾泥。現場檢查發現,該攪拌站西面建設有一個未有棚蓋、未硬底化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占地面積約500平方米,場地堆放有沉淀池廢水處理后產生的尾泥;根據你公司提供的固廢處理臺賬,你公司自2021年8月以來,共對尾泥轉移17次,轉移重量總計7.99噸;該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未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第5.1.3條“貯存場和填埋場一般應包括以下單元:a)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b)雨污分流系統……”的規定建造防滲系統、雨污分流系統等防護措施。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7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6月13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發現,你公司已對該攪拌站原西面建設的未有棚蓋、未硬底化的固體廢物堆放場進行開挖清理,場地的尾泥已經完全清理完畢;已在該攪拌站東面建設一個新的固體廢物堆場,已完成場地硬底化建設,建有圍擋和防滲措施,已經搭建棚蓋,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名稱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吳言坤、你公司項目部二分部部長劉志的身份;
2.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5張和光盤1張(內含視頻),證明你公司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調查情況;
3.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中鐵十四局4#拌和站固廢處理臺賬》復印件1份、過磅單復印件17份,證明你公司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固廢數量;
4.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7號)1份、2023年5月29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5.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3年6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2張,證明我局對你公司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復查以及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
6.我局吳川分局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2023年6月8日,我局吳川分局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但提交了《關于對二分部攪拌站行政處罰的陳述函》。你公司申辯:1、廣湛鐵路為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施工生產任務重、工期緊。今年為了響應省委省政府高質量發展指示要求,廣湛鐵路吳川段加大了生產任務,攪拌站一季度一直處于滿負荷生產狀態,在工作中難免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2、根據生產安排,攪拌站廢水池中沉淀下來的固體廢料將直接從廢水池中撈出外運處理。該固體廢料貯存場主要用于應對廢料運輸過程中出現的突發車輛運力不足而臨時堆放廢料,非經常、長期堆放固體廢料的場所,每次存料量少、堆放時間短,而且在貯存場周邊砌筑圍墻,對環境影響非常有限。3、后續為從根本上解決該環境問題,已在攪拌站內按硬底化、上蓋頂的標準設置一個固體廢料臨時貯存場,在投入使用前邀請我局進行驗收;同時,在該固體廢料臨時貯存場投入使用前,將增加固體廢料運輸車輛并加強固體廢料運輸車輛管理,避免出現固體廢料需要臨時貯存的情況。懇請我局考慮以上陳述內容,對該次環境問題寬大處理,繼續對你公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問題進行監督,并對相關整改工作進行驗收和指導。
經復核,1、你公司提出的第1項申辯理由并非從輕處罰相關情節,我局對該項申辯不予采納;2、該固廢堆場從2021年開始啟用,主要用于露天堆放、晾曬尾泥,場地未進行硬底化,部分污水滲入土壤,且你公司所述“對環境影響較小”證據不足,我局吳川分局對該項申辯不予采納3、根據復查情況,你公司已按《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完成整改,但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是你公司的法定義務,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我局對該項申辯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7號)1份、2023年6月8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做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事實;
2.你公司2023年6月11日提供的《關于對二分部攪拌站行政處罰的陳述函》1份,證明你公司進行陳述申辯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10裁量標準( “裁量起點”裁量權重10%,“涉及固廢5噸以上10噸以下”裁量權重10%,“無同類違法行為”裁量權重0%,“限期內改正”裁量權重0%,裁量權重合計20%;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20%×100萬=20萬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759-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郵政編碼:524500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