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黃坡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黃坡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MA548RLY9T
住所: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不予公示
法定代表人:黃永清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5月9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黃坡鎮大岸灰爐邊江堤外圍的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已建成12棟商住樓和1棟商鋪樓,其中有8棟商住樓共300戶人入住生活;該項目建有生活污水經隔油池、三級化糞池,現場可見有生活污水正通過鑒江邊新建的一個入河排污口外排入項目東面的鑒江。經查,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由吳川市黃坡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你公司既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也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新建入河排污口,并于2022年8月10日建成后開始通過該排污口將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的生活污水外排入鑒江。綜上,你公司涉嫌實施了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5月24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復查,你公司已將新建的污水入河排放口(坐標:北緯21°21′30″,東經110°37′22″)全部封堵,現場未見有污水外排,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的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已全部通過污水管網接入黃坡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名稱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永清、你公司項目部工程經理冼小耀的身份;
2.2023年5月9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6張和我局制作的光盤1張(內含視頻),證明我局對你公司涉嫌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
3.《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4.2023年5月24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我局對你公司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復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況;
5.執法人員的執法證2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及排污情況建立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對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6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6月8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但提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你公司申辯:黃坡項目1#-8#樓生活排污管在2022年6月施工建設,8月投入使用。由于當時黃坡鎮的永久市政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站未投入使用,故接入紅線外西側臨時市政管道,該管道收集污水后納入市政臨時污水處理站。該站屬于臨時移動式污水處理站,由政府建設部門出資建設,建成于2021年8月并投入使用。在2023年2月份,永久管網投入運營使用,臨時污水處理站退場,原有污水處理方式不繼續使用。但未有單位告知你公司,同時該部分管道不屬于你公司用地紅線內,管道權屬以及施工主體較模糊,故導致你公司未能及時接駁管網。在2023年4月份,環保部門連同住建部門向你公司指出污水排放方式違規,你司虛心接受意見積極整改,并于5月中旬完成排水改造,并上報環保部門。鑒于上述情況,你公司認為污水排放違法事宜,屬于多方面原因造成,涉及多次市政排污改造,并非你司故意為之。另,接到整改意見后,你司態度認真誠懇,完成改造管道。故懇請我局支持項目建設及地產開發,以提高黃坡人居環境,對經濟處罰進行酌情減免。
經復核,根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你公司作為吳川黃坡碧桂園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即便不具備將污水接入黃坡鎮永久市政污水管網的條件,也應當依法報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才能在江河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印發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6號]1份、2023年5月18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發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告字〔2023〕6號]1份、2023年6月8日的送達回證1份,證明我局在做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標準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權利的事實;
3.你公司提交的《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1份,證明你公司申請聽證及陳述申辯的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11裁量標準(限期內拆除,一般區域,有排污,罰款4萬以上6萬以下),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針對《裁量權規定》中已列明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全面調查取證并確定罰款幅度區間后,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最終罰款數額:(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環境違法行為,按一般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聯系地址:吳川市梅菉街道廣沿路1號電子大廈二樓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