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安基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安基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32517915X3
住所: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不予公示
法定代表人:何宇飛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3月21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覃巴鎮米朗村的環保磚建設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的環保磚建設項目年產環保磚3500萬塊,現有直烘直燒隧道窯爐設備2座、裝載機4臺、破碎機4臺、滾筒篩2臺、雙軸攪拌機2臺、斗式取料機1臺、箱式給料機1臺、擠出機1臺、切條切坯機1臺、碼坯機1臺、渡車2臺、窯車60臺;生產工藝流程為“原料制備→細化→混合→陳化→制坯→輸坯→碼坯→干燥→預熱→焙燒→冷卻→成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廢氣、粉塵,廢氣通過排氣筒有組織排放,配套建設有濕式雙堿法噴淋脫硫裝置的廢氣治理設施;無組織排放的粉塵由磚廠生產大棚周邊安裝的固定噴淋設施進行抑塵降塵處理。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正在運行,生產大棚周邊安裝的固定噴淋設施未開啟,現場可見有無組織揚散的粉塵。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3年3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視頻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2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加強管理,確保生產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2023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廠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也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5.1項裁量標準[“裁量起點”裁量權重10%、“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裁量權重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權重0%、“排放口所在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天以下”裁量權重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裁量權重0%、“配合調查”裁量權重0%,罰款金額=(10%+0%+0%+0%+0%+0%+0%)×100萬元=10萬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