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廠經營者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3〕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華玉(系吳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廠經營者):
經營項目名稱:吳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51G9ET5P
經營場所:吳川市大山江林井村旁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9月28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經營的位于吳川市大山江林井村旁的吳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鞋廠正在開工生產。檢查發現,你鞋廠安裝有污染防治設施,生產車間未密閉,生產車間內安裝有10臺機械式抽風機(3臺大抽風機、7臺小抽風機)直接與外環境聯通,其中,2臺大臺抽風機正在運轉,將車間內的空氣抽到外環境,生產車間里面窗戶和大門均處于打開狀態。經查,你鞋廠生產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雖已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生產,也未能形成負壓。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2年9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
你經營鞋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向你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2〕27號],責令你鞋廠立即密閉生產車間,拆除機械式抽風機;無法密閉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20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申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未依法申請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2〕27號]及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20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裁量標準(排放口所在區域為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罰款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