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豪建石材廠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2〕2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鐘智耀(系吳川市豪建石材廠經營者):
經營項目名稱:吳川市豪建石材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83MA4W2HER04
經營場所:吳川市大山江鎮山基華村旁(梅錄往吉兆方向右側)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5月31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位于吳川市大山江鎮山基華村旁(梅錄往吉兆方向右側)的吳川市豪建石材廠(廢水排放口位于人居環境敏感區內)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廠正在生產,南車間生產時產生的廢水經沉淀池處理后,排入村集水渠,最終排入廠界南面的水塘。吳川市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你廠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吳環監〔2022〕R02-014號)顯示,你廠外排生產廢水的懸浮物濃度為152mg/L,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懸浮物濃度為100mg/L)的0.52倍。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2年5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錄像和吳川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2022年6月1日制作的《監測報告》(吳環監〔2022〕R02-014號)等證據為證。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向你廠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13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廠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廠未申請聽證,提交陳述申辯材料。申辯意見如下:1、初次違法,請求從輕處罰;2、立行立改,未造成較大影響;3、積極整改,達標排放;4、認錯態度誠懇,及時改正錯誤,于2022年7月15日主動在《湛江日報》A06版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經核查,你廠的申辯意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采納你廠的申辯意見,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裁量標準[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在人居環境敏感區3%+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下0%+超標3倍以下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15%,計算公式:15%×100萬元=15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按行政處罰告知罰款金額(¥150000)的40%降低處罰,由于降低后的罰款額(¥90000)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100000),因此,決定對你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石材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