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塘?鎮中心衛生院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2〕1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塘?鎮中心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08834562371107
法定代表人:龍比麟
住所:吳川市塘?鎮解放路四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3月29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你衛生院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衛生院正在運營,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運營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通過法定的廢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我局吳川分局委托深圳市粵環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衛生院外排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檢測報告》[YHK20220329(6624)003]顯示,你衛生院外排的廢水中氨氮濃度為54.3mg/L,糞大腸菌群數≥ 2.4 × 104 MPN/L,分別超過《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氨氮排放標準為15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標準為500MPN/L)的2.62倍、47倍。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2022年3月29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檢測報告》[YHK20220329(6624)003]、現場檢查照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
你衛生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你衛生院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8號],告知你衛生院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衛生院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衛生院書面提交陳述申辯書,申辯理由如下:1、及時改正,未造成較大影響;2、積極整改,采取措施確保達標排放;3、防疫支出資金較大,財政困難;4、廢水經處理后已接入污水處理廠,應采用《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預處理標準(氨氮無排放濃度限值,糞大腸菌群排放標準應為5000),超標倍數應為3.8倍。
經復核,你衛生院情況如下:1、你衛生院已整改完成,《檢測報告》(PHT457622896)顯示廢水達標排放;2、你衛生院外排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再經鎮級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外排,我局對你衛生院申辯意見予以采納,你衛生院外排廢水應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預處理標準(氨氮無排放濃度限值,糞大腸菌群數為5000MPN/L),即氨氮未超標,糞大腸菌群數超標倍數為3.8倍,我局根據此標準重新裁量罰款金額;3、你衛生院在2022年4月29日《湛江日報》A06版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
綜上,你衛生院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裁量標準[計算方法: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元。其中,裁量百分值總和=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一般區域0%+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下0%+超標3倍以上8倍以下8%+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15%,即罰款金額=15%×100萬元=15萬元]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衛生院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罰款金額(¥150,000元)的40%降低處罰,但因降低后的罰款額(¥90,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100,000元),我局決定對你衛生院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衛生院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衛生院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