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雄達鋁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2〕1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雄達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440883MA56D74W9P
法定代表人:黃詩麗
住所:吳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貞村磚廠南面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3月22日15時,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貞村磚廠南面廠房的廢鋁線加工項目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該項目正在生產,水洗環節產生的廢水經四級沉淀池處理后部分循環回用,部分經溢流口向廠區南面的下水道排放口排放到大山江分洪河。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你公司廢鋁線加工項目行業類別屬名錄中序號第93“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且你公司廢鋁線加工項目以廢電線電纜加工為主,包含水洗工藝,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水污染物。經查,你公司實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2年3月2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書面提交陳述申辯書:“一、經廢水檢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未超標,未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二、積極配合調查,整改態度積極,主動聯系第三方公司按要求整改,消除環境隱患,望以教育為主,經濟處罰為輔,減輕或減免處罰。”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在《湛江日報》A05版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
綜上,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5.1裁量標準[計算方法: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元。其中,裁量百分值總和=(裁量起點10%+簡化管理0%+排放B類水污染物0%+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外的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4%)=14%,故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元=14%×100萬元=14萬元]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即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