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遠銘硅砂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2〕1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遠銘硅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3232902768
法定代表人:李輝
住所:吳川市黃坡鎮新圩嶺(原中山磚廠)(辦公場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6月15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吳川市黃坡鎮中山海關樓吳川林地內吳川市遠銘硅砂有限公司洗砂場項目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洗砂場不生產。經查,你洗砂場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主要是生產過程中沉淀池產生的尾泥,尾泥經壓濾機壓濾成泥餅后回作廠區回填使用,但你公司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沒有尾泥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記錄臺賬。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2年6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钡囊幎?。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2〕1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也未書面提交陳述申辯書。你公司的環境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8裁量標準“限期內改正并配合調查,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