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漁港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1〕1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漁港管理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08830621823565
法定代表人:林曉坤
住所:吳川市農業農村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8月5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中心位于吳川市王村港漁港港區內吳川市王村漁港升級改造工程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該項目于2019年2月24日開工,已修建護岸約500米,并進行疏浚,現還未建設完成。經查,你中心漁港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就擅自開工建設。另查明,你中心建設的漁港項目總投資1786574.56元。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8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
你中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向你中心送達了湛(吳)環罰聽字〔2021〕1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告知你廠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21年9月23日,根據你中心的聽證申請,我局吳川分局就該案公開舉行了聽證會。你中心申辯陳述:一、該建設項目屬于中央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用于改善王村港碼頭的建設環境,是一個公益項目。二、該建設項目未取得環評批復主要原因是2019年8月環評申報第一次送審,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退回,要求將海洋環評改為建設項目環評;2020年6月第二次送審后,因為涉及疏浚工程,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要求環評需送至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審批;2021年5月第三次送審,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并于2021年5月27日召開專家會議評審環評報告。鑒于專項資金使用期限為兩年,但環評編制及取得批復耗時較長,因此只能先行建設。三、懇請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考慮中心的實際情況,從輕處罰,減少處罰金額。我局案審會討論,認為你中心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取證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處罰幅度和金額適當,對你中心的申辯理由和請求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1〕15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湛(吳)環罰聽通字〔2021〕2號]、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行政處罰聽證報告》和《案件集體討論筆錄》等證明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中心的環境違法行為按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75%處罰款人民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捌角(¥469,880.80元)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中心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聯系人:何亞康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