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錦興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吳)環罰字〔2021〕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錦興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883000044052
法定代表人:歐康土
住所:吳川市大山江街道蓮塘村14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5月20日,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大山江街道蓮塘村144號的洗沙場項目進行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洗沙場項目的原料(砂土)露天堆放,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2021年5月20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長期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钡囊幎āN揖钟?021年7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湛(吳)環罰事告字〔2021〕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鑒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洗沙場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從輕處罰,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何亞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