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粵K74871)送達公告
李靜:
經調查,你(單位)于2021年10月11日17時27分使用粵K74871車在吳川市邊坡村路段國道G228線K6446+070M處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罰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處罰決定。
因你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且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湛吳交罰〔2021〕1901480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湛吳交罰〔2021〕1901480號)(粵K74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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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川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