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維修)送達公告
歐華來: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你(單位)于2021年09月10日10時00分在吳川市大山江街道孔村325國道旁商鋪曾李軒房屋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行為。違反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處罰決定。
因你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且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湛吳交罰〔2021〕1901083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粵湛吳交罰〔2021〕1901083號)(維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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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羅偉 聯系電話:0759-5609378
吳川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12月30日